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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黄骅市乐悠悠日化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665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黄骅市乐悠悠日化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黄骅市乐悠悠日化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6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骅市乐悠悠日化店。

经营场所:河北省黄骅市文化路东头。

经营者:赵相波。

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骅市乐悠悠日化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初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童海超 审判员 潘才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朱茜 书记员胡子璇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665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罗霞 审判员:童海超、潘才敏 法官助理:朱茜 书记员:胡子璇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6日 涉案专利 “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ZL20142052xxxx.0) 关键词 撤回上诉申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骅市乐悠悠日化店。

裁判结果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原裁定主文:驳回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律问题 当事人二审能否撤回上诉 裁判观点 根据本案情形,当事人撤诉系其诉讼权利正当行使,予以准许。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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