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81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野县诚信家电维修部,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兴华北街118号。
经营者:布盼来。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博野县诚信家电维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