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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昕薇服饰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知民终272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昕薇服饰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昕薇服饰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知民终2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巴特利大街1155号。

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昕薇服饰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26号。

经营者:杨萍萍,女,汉族,1983年6月7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上诉人利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昕薇服饰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0民初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利惠公司与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昕薇服饰店达成庭外和解,利惠公司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利惠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0民初49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利惠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利惠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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