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371号原告:楚雄富尔农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鹿城镇彝海社区徐家社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4。
法定代表人:徐凤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永,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精兵(深圳)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村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D。
法定代表人:曾少龙。
原告楚雄富尔农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精兵(深圳)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2037××××.5)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楚雄富尔农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楚雄富尔农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