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知民初505号 原告:霸州市鑫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康仙庄乡撒袋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雪松,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俊清,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天,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盟友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李零巨村。
法定代表人:谢波涛,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颜克辉,男,199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原告霸州市鑫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盟友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颜克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霸州市鑫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以双方达成庭下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霸州市鑫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霸州市鑫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