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1787号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
委托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卞珊珊,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韩跳跳化妆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河东社区东头坊西区32号整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X。
经营者庄名楠。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