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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蓝光创新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16338号
案件名称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蓝光创新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深圳蓝光创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16338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盈,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蓝光创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下十围西街鸿福宝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84。

法定代表人沈孟健。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蓝光创新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20554037号“MULTIBAND”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

3.承担诉讼费。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注册的第20554037号“MULTIBAND”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包括运载工具用无线电设备、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手机带、智能手机、移动电话、穿戴式行动追踪器、智能手机用套、智能手机用壳、光通讯设备、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8月28日至2027年8月27日止。

2018年11月7日,原告通过“移动公证”电子取证系统,对被告在阿里巴巴平台上销售“MULTIBAND”手机支架的网页内容进行录像采集。

录像内容显示:1.涉案店铺名称“深圳绿光LED电子有限公司”,商业执照显示该店铺的经营公司是“深圳市兰光创新电子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下十围红福宝楼6楼”,店铺成立于2016年3月11日。

2.该店铺网页展示一款名为“最便宜的硅手机支架吊带手柄支架泡罩”的商品,销售页面显示商品价格区间为US$0.1-0.8/件,500件/件,没有成交记录,商品详细信息中显示该手机支架包装上有“MULTIBAND”标识,原告并未购买该商品进行取证。

另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深圳蓝光创新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1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下十围西街鸿福宝楼6楼,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3D打印机、VR穿戴设备、LED电子产品、采矿设备及配件的研发与销售、高低压配电箱、配电柜的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原告为证明其实际使用了涉案商标,向法庭提交了原告与案外人韩广福签订的《商标使用(普通)许可合同》、收据及转账受理单,足以证明原告以15万元/年的许可费授权案外人使用涉案商标,原告为证明其为宣传涉案商标花费较多广告费用,使涉案商标在手机支架行业中有较高知名度,向法庭提交了商标宣传合同、银行转账凭证、收款确认函、涉案商标宣传彩页、展会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及收款确认函。

上述商标宣传合同显示原告与广告商广州市盛和印刷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2018年11月签订了宣传策划合同,原告为此向该公司支付金额分别为17312元、19200元;

展会合同显示原告与案外人公司广州市蓝翌博展览策划有限公司签订了124届秋季广交会展位委托申请协议书及125届春季广交会展位委托申请协议书,原告为此支付该公司108000元、94000元。

另查明,原告因取证向风语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支付了公证费500元,原告为维权支付律师费5000元、打印费100元,并提交了发票予以佐证。

其中,打印费发票显示销售方为郑州朝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发票显示销售方为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电子数据存证证明书记录像、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打印费发票、商标许可合同、收据、宣传合同、展会合同、银行转账凭证、收款确认函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第20554037号“MULTIBAND”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商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为手机支架,与第20554037号“MULTIBAND”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机带在消费群体上一致,二者属于类似商品。

经对比,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MULTIBAND”标识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故被控侵权产品属于侵权第20554037号“MULTIBAND”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销售网页上展示被控侵权产品,许诺销售侵犯原告第20554037号“MULTIBAND”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不能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所得利益的证据,故本院参考原告提交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用,以及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侵权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为1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蓝光创新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0554037号“MULTIBAND”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蓝光创新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应   连人民陪审员 童 香 妹人民陪审员 刘   欣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君(兼)书 记 员 王   娜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它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法信超链:案例609篇裁判21191篇期刊22篇×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赔偿数额】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法信超链:案例341篇裁判12249篇期刊1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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