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4274号原告:杜战远,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林,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艾科力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工业西路与中环路交汇处上塘综合办公楼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099860W。
法定代表人:李正科。
原告杜战远因与被告深圳市艾科力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杜战远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战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战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战远负担。
原告已预交诉讼费2300元,退还原告2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