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7046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将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优品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39号赛博数码广场负一楼手机市场西区1065号。
法定代表人:李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优品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