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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区民浩卫生洁具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9知民初64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区民浩卫生洁具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区民浩卫生洁具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知民初64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新华区民浩卫生洁具店。

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铁东大街物华金角北起25号门市。

经营者:高伟。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沧州市新华区民浩卫生洁具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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