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382刑初192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国宏(曾用名何国红),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都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玉倍,浙江(乐清)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9)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国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国宏及其辩护人何玉倍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国宏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从他处购买配件以及带有“”、“”(并行,相隔布置)标识的外壳,在位于乐清市××镇××路××号的厂房(出租房)内组装型号为IC651P的小型断路器,于2019年3月25日被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乐清市公安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现场查获带有“”、“”标识的IC651P的小型断路器产品32730个。
其中,已安装卡扣和铆钉的产品6210个,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92110元。
未安装卡扣和铆钉的产品26520个,带有“”、“”标识的C45的小型断路器外壳31680个。
另查明,注册号为第3252588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系施耐德电气工业公司,经续展有效期自2014年1月7日至2024年1月6日;
注册号为第3252587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系施耐德电气工业公司,经续展有效期自2014年1月7日至2024年1月6日。
上述二个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均为第9类,有断路器、接触器等。
经庭审比对,查获的产品上标注的“”标识与注册号为第3252588号注册商标,标注的“”标识与第3252587号注册商标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国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宋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现场笔录、检查清单、产品说明函、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前科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国宏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何国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认罪认罚,可对被告人何国宏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何国宏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国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
)二、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