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382号 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孝感市速腾乐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城关镇云台社区(云鹭佳园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马睦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孝感市速腾乐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夏贤信以与被告孝感市速腾乐器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贤信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贤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