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624刑初26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克辉,男,1973年4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诏安县。
因涉嫌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月4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于2019年1月24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阳勇,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住诏安县,因涉嫌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于2019年4月4日被诏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诏安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诏检诉刑诉[2019]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克辉、沈阳勇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9年10月23日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本案延期审理。
2019年11月22日,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对本案恢复审理。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冰川、代理检察员许炜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克辉、沈阳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1月3日,被告人许克辉伙同他人,雇佣被告人沈阳勇驾驶车辆进行假冒香烟商标标识非法运输活动。
2019年1月3日,许克辉、沈阳勇在诏安县一空地处进行分装、搬运假冒香烟商标标识时被当场查获。
诏安县公安局现场扣押“玉溪内、外盒”、“黄鹤楼内、外盒”等6种品牌的假冒香烟商标标识共185800件。
经查,许克辉非法获利约4万元,沈阳勇非法获利约1万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克辉、沈阳勇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六种注册商标标识合计185800件,属情节特别严重,二人的行为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许克辉、沈阳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沈阳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许克辉的供述与辩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沈阳勇的供述与辩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克辉伙同他人,雇佣被告人沈阳勇驾驶车辆进行假冒香烟商标标识非法运输活动。
2019年1月3日,许克辉、沈阳勇在诏安县一空地处进行分装、搬运假冒香烟商标标识时被诏安县公安局当场查获。
现场抓获被告人许克辉,被告人沈阳勇逃离现场。
诏安县公安局现场扣押“中华外盒500件”、“南京九五至尊硬条外盒300个”“和天下硬条外盒200个”“南京炫赫门内、外盒3000件”“玉溪内、外盒115500件”、“双喜外盒5000件”、“黄鹤楼内、外盒61500件”等6种品牌的假冒香烟商标标识共185800件。
涉案扣押三辆小轿车分别是:同案人吴某1所有的日产骊威牌,车牌号闽D×××××的灰色两厢小轿车;被告人沈阳勇所有的日产骊威牌,车牌号闽E×××××的灰色两厢小轿车,被告人许克辉所有的日产骊威牌,车牌号闽E×××××的灰色两厢小轿车。
2019年3月9日,被告人沈阳勇被诏安县公安局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诏安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许克辉、沈阳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克辉、沈阳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打假物品入库清单等物证;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嫌疑人信息核查登记表、诏安县公安局的说明、涉案车辆照片、车辆信息查询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书证;
证人余某、吴某1、吴某2的证言;
被告人许克辉、沈阳勇的供述与辩解;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抽样取证等笔录;
协查回复及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克辉、沈阳勇销售非法制造的六种商标标识伙,数额合计185800件,属情节特别严重,二人的行为符合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许克辉、沈阳勇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
涉案扣押的商标标识及供被告人许克辉、沈阳勇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闽E×××××、闽E×××××的小轿车应予没收;
许克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沈阳勇的违法所得10000元,应予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许克辉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沈阳勇系受许克辉雇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减轻处罚。
上述公诉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许克辉、沈阳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予以宣告缓刑,被告人许克辉、沈阳勇必须接受社区矫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克辉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沈阳勇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许克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已追缴) 四、被告人沈阳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已追缴) 五、涉案扣押的“中华外盒500件”、“南京九五至尊硬条外盒300个”“和天下硬条外盒200个”“南京炫赫门内、外盒3000件”“玉溪内、外盒115500件”、“双喜外盒5000件”、“黄鹤楼内、外盒61500件”应予没收。
六、涉案扣押的供被告人许克辉犯罪所用的闽E×××××小轿车,予以没收。
七、涉案扣押的供被告人沈阳勇犯罪所用的闽E×××××小轿车,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东荣 审 判 员 张玲玲 人民陪审员 许辉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沈斌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 ……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