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祁洁与保定李彪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6知民初319号
案件名称祁洁与保定李彪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祁洁;保定李彪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6知民初319号 原告:祁洁,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暖,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李彪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长城北大街领秀世纪城86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连雪,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2106-030。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潇涵,该公司员工。

原告祁洁与被告保定李彪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彪餐饮)、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在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祁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彪餐饮、被告三快在线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祁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对原告15471519号“永茂”商标权的侵犯,并拆除含有“永茂”字样的店面招牌、停止使用含有“永茂”字样的电子菜单和火烧包装袋;

并删除在美团网上的含有“永茂”字样的外卖或者餐厅信息。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和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万元。

3.判令被告二屏蔽或删除被告一在美团网上的含有“永茂”字样的外卖或餐厅信息。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第15471519号“永茂”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自助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截止)。

原告注册了多家永茂驴肉小吃店或开设了商场永茂驴肉专柜,并将“永茂”商标在店面招牌、包装袋、包装盒等上进行了适用,在央视、保定电视台对“永茂”商标进行了宣传推广,“永茂”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李彪餐饮开设的驴肉小吃店以“上谷永茂”作为招牌,并且将“上谷永茂”使用在电子菜单上,将“保府永茂”使用在火烧包装袋上。

此外,李彪餐饮还在三快在线经营的美团外卖网站上以“上谷永茂”作为招牌进行线上销售。

李彪餐饮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原告造成了不良影响。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我院提起诉讼。

被告三快在线辩称:1.“美团网”系网络信息服务平台,所示企业信息均来源于商户或消费者编辑;

2.三快在线对侵权行为并不知情,不存在主观恶意;

3.三快在线及时履行通知删除义务。

被告李彪餐饮未进行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原告提交证据四组,分别是:第一组:证据1.1商标注册证一份,拟证实:原告享有“永茂”商标专用权。

第二组:证据2.1永茂营业执照,拟证实:原告的岳父石长春在2005年1月注册成立“保定市南市区永茂驴肉小吃”;

证据2.2户口本、结婚证一份,拟证实:石长春与原告系翁婿关系;

证据2.3社区证明一份,拟证实:永茂驴肉小吃自2005年1月至2014年7月持续经营;

证据2.4永茂营业执照(2010)及收银报表(2018-01-01至2019-07-12),拟证实:原告在2010年6月注册“保定市莲池区永茂驴肉火烧店”,并持续经营;

证据2.5消防稽查单一份,拟证实:原告2014年5月以“永茂驴肉”字号经营并接受检查通知;

证据2.6金福永茂营业执照及收银报表(2016-10-17至2019-07-12),拟证实:原告在2015年11月注册“保定市莲池区金福永茂全驴宴餐厅”,并持续经营;

证据2.7福尚永茂营业执照和收银报表(2016-10-17至2019-07-12),拟证实:原告在2016年9月注册“保定市莲池区福尚永茂全驴宴餐厅”,并持续经营;

证据2.8永茂店面照片及包装盒、包装袋,拟证实:原告在核定的服务上使用了注册商标。

第三组:证据3.1央视宣传视频、协议、选题申请,拟证实:“永茂”商标在央视做过宣传推广;

证据3.2保定电视台宣传视频和发票复印件,拟证实:永茂”商标在保定电视台做过宣传推广;

证据3.3《可爱的家乡》二年级教材,拟证实:在教材上有对“永茂驴肉”的介绍;

证据3.4保定市旅游图一份,拟证实:以旅游图的形式对“永茂”商标进行推广。

第四组:证据4.1公证书及封存实物(当庭拆封公证封存实物,内含:四个包装袋、一张购物小票),拟证实:被告一将“上谷永茂”作为招牌在餐厅门头使用,电子菜单标有“上谷永茂”,火烧包装袋标有“保府永茂”,在相同服务上完整包含了原告“永茂”商标,与原告商标近似,造成混淆;证据4.2上谷永茂门头照片和店内食品安全证照片,拟证实:证明店面为被告一所有;

证据4.3公证书及封存实物(当庭拆封封存公证实物,内含:两个包装袋、一张购物小票),拟证实:被告一在手机app“美团”以“上谷永茂驴肉火烧”为招牌发布外卖信息,“上谷永茂”完整包含“永茂”,构成了近似,混淆;

证据4.4公证书购买时浏览的网页截图,拟证实:美团网上“上谷永茂驴肉火烧”外卖店铺由被告一所有及消费者将“上谷永茂”和“永茂”混淆的留言;证据4.5美团网“上谷永茂驴肉火烧”外卖店铺的网页截图,拟证实:“上谷永茂”网上外卖店铺由被告一所有;

证据4.6利民路“上谷永茂”驴肉火烧店的店面照片、电子菜单照片、火烧包装袋照片和结账单,拟证实:被告一使用“上谷永茂”招牌开设新店扩大经营;

证据4.7美团网网页截图,拟证实:被告二为美团网运营主体。

被告李彪餐饮、被告三快在线未进行质证。

被告三快在线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美团《侵权投诉须知》,拟证实:三快在线为网络服务提供平台,只进行信息展示,任何人认为点评平台上存在侵权信息均可通过投诉渠道进行投诉;

证据2.店铺下线信息截图,拟证实:2019年10月18日,三快在线对被控侵权店铺进行了下线操作。

原告质证称: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

证据2需要核实。

被告李彪餐饮未进行质证。

被告李彪餐饮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第15471519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被核准使用于第43类商品/服务:自助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截止)。

该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1月27日。

后原告发现,李彪餐饮开设的驴肉小吃店以“上谷永茂”作为招牌,并且将“上谷永茂”使用在电子菜单上,将“保府永茂”使用在火烧包装袋上。

原告对被告上述行为申请了证据保全,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出具了“(2019)冀保古证民字第1162号”、“(2019)冀保古证民字第1163号”公证书,对保全过程进行了确认,并将相关保全材料附于公证书后。

经比对外卖单、包装纸袋、结账单、店面照片等保全材料,李彪餐饮确在经营过程中多次使用了“永茂”字样,与原告享有商标权的注册商标高度近似。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15471519号商标注册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李彪餐饮在未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永茂”字样进行经营,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

祁洁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李彪餐饮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因当事人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具体数额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李彪餐饮的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范围、后果等情节,酌情确定李彪餐饮赔偿祁洁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各项损失总计为20000元。

关于三快在线应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快在线系网络服务提供平台,为使用人提供了投诉渠道,投诉方式已以声明的形式对使用人进行了告知。

原告未能提供其向三快在线就本案所涉侵权行为进行投诉的相关证据,且三快在线已将李彪餐饮进行了下线操作,尽到了“通知-删除”义务,原告方亦认可无法点餐无法形成销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第3项,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定李彪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15471519号“永茂”商标权的侵权;

二、被告保定李彪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祁洁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支出共计20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祁洁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祁洁负担2860元,由被告保定李彪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