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897号原告:廖安章,男,汉族,1974年04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泽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水径社区吉华路399号红门科技园2期C栋5楼。
法定代表人:李超然。
原告廖安章与被告深圳泽奇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43××××.6、名称:车载手机支架(TAC-073))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安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安章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