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33470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富源百佳乐百货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
经营者彭越广。
委托代理人余莉萍,与经营者彭越广系夫妻关系。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富源百佳乐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