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8582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T法定代表人翁荣金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潮汇美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社区大围商业街C栋一楼C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3。
经营者杨亮堂。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