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2034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雪健,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贵兵,男,汉族,1979年8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贵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