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1民初316号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荣路龙富工业区15号104。
法定代表人:张仁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和谦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南门西路911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和谦瑞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