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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326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3260号原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腾飞工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H。

法定代表人:张帆,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叶,广东君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广东君之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盛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Y。

法定代表人:TAIYICHENG,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梅龙路与民旺路相交处七星商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1。

法定代表人:候红亮。

原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顶公司)与被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立微公司)、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芯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72092××××.6)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汇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ZL20172092××××.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2.二被告立即销毁被控侵权产品;

3.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7000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而花费的合理费用50万元;

4.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汇顶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主要面向智能移动终端市场提供领先的人机交互和生物识别解决方案,并已成为安卓阵营全球指纹识别方案第一供应商。

原告经过长期研究开发,于2017年7月27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名为“硅通孔芯片的二次封装体”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23日作出授权公告,同时颁发了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20172092××××.6。

该专利总计8项权利要求,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保护权利要求1-8。

原告公证购买了被告鼎芯公司销售的、被告思立微公司制造的GSL6277芯片。

经比对分析,原告发现该产品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GSL6277芯片,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因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第4167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原告汇顶公司名称为“硅通孔芯片的二次封装体”、专利号为201720925097.6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基于原告汇顶公司在本案中起诉的权利基础已不存在,本院依法驳回其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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