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894号 原告:成都文星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黄甲大道三段**。
法定代表人:何自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兵兵,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俊,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旭日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东石镇平坑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陈红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林君,福建克帕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瑶,福建克帕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文星齿轮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旭日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成都文星齿轮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成都文星齿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文星齿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成都文星齿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丽珠 审判员 黄玮鹏 审判员 黄有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