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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洛阳学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3知民初214号
案件名称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洛阳学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学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3知民初214号原告: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南路**学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付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马锦娜(实习),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学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吉庆路**洛阳师范学院桃园商业街**F-2-1法定代表人:王汉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苏利静,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学府教育公司)与被告洛阳学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学府教育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西安学府教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被告洛阳学府教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苏利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学府教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更换企业字号,停止在营业场所、宣传资料使用“学府考研”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制止被告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6万元;

4、判令被告在河南日报、洛阳日报的显著位置(中缝除外)及其官网、微信公众号首页等媒介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连续30天以上以消除影响;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一、“学府考研”商标、服务名称、字号的注册和使用情况。

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自2007年成立办学,并于2009年6月15日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专业从事考研辅导培训。

历经十几年的辛苦经营,精心打造了“学府考研”这一高端教育品牌,赢得了考生对“学府考研”高端教育品牌的充分信赖和支持,在广大考生中树立了良好的信誉。

目前已经发展为集教育培训、图书出版、教育研发、服务咨询、在线教育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教育机构。

2017年12月26日,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的开办人投资设立了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将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的业务转移至原告,并许可原告使用“学府考研”的全部品牌和教育资源。

1.“学府考研”商标注册情况。

2017年11月22日,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学府考研”商标,2018年11月21日,该商标注册成功,注册号为:27651790A,注册类别为第41类,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职业再培训;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寄宿学校教育服务;家教服务;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实际培训(示范);辅导(培训)。

2、历经多年发展,“学府考研”字号及服务名称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

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自2007年开办至今,已在全国开设有多家加盟分校、直营分校以及学习中心,并借助于国内知名高校、网络培训网站、图书出版社、网络自媒体等平台以及开展广告投入的方式对学府考研进行了全方位的宣传和推广。

历经多年的持续经营和发展,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已使“学府考研”深入业界和考研师生的内心,成为全国规模和影响力数一、数二的名牌考研辅导机构,在教育行业内荣获众多荣誉,已在全国考研辅导行业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一)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多处显著性使用原告的“学府考研”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被告在其经营的培训机构中,未经许可,在多处擅自突出使用与第27651790A号“学府考研”商标相似的“学府考研”、“学府教育”、“学府”等标识,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为系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的加盟分校,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二)被告使用“学府”作为字号,与“学府考研”字号及服务名称构成近似,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系2007年即开始使用“学府考研”字号和服务名称,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具有一定影响,而被告成立于2017年9月,名称为“洛阳学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其字号“学府”与“学府考研”字号及服务名称构成近似,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被告系恶意侵权,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被告皆系专业从事考研培训的专业机构,而“学府考研”在考研培训行业知名度较高,被告知道且应当知道“学府考研”系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和字号,却恶意使用与该商标、字号、服务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其依傍意图明显。

另外,被告在宣传过程中,使用“学府考研”的品牌资源进行宣传,足见被告攀附“学府考研”具有极强的主观恶意,被告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而且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裁判。

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经营场所宣传资料上使用“学府考研”的标识,停止在字号中使用“学府”字样,停止使用原告的装潢。

被告洛阳学府教育公司辩称,一、被答辩人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的授权许可合同签订于2017年12月30日,而涉案商标注册日期是2018年11月21日,因此,被答辩人诉讼主体资格存疑;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曾经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当时约定答辩人可以使用被答辩人相关课件进行培训与宣传,被答辩人提供的侵权证据也都是在合作期限内的,因此答辩人不构成侵权;

三、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查询网页可以得知,相关单位已经对涉案商标“学府考研”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且商标局已经受理,因此原告的商标存在被撤销的可能,而该待证结果直接影响到本案审理结果,建议法庭中止对本案的审理,以免浪费司法资源;

四、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经济损失与维权费用共计56万元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五、答辩人成立于2017年9月28日,早于原告注册商标申请日2017年12月23日,更早于商标注册日2018年11月21日,因此答辩人有权继续使用该商标。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将结合全案情况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7月9日,西安市碑林区教育局作出“关于试办西安市学府考研培训学校”的批复,同意试办西安市学府考研培训学校,并于2008年9月1日下发了“西安学府考研培训学校”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2009年6月15日,西安市碑林区民政局作出“关于西安学府考研培训学校”申请成立登记的批复,同意西安学府考研培训学校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准于登记。

2013年3月18日,西安市碑林区教育局发函要求将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统一命名为XXX培训中心,所附机构变更名单中包括“西安学府考研培训学校”变更为“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

2016年9月20日,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取得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017年12月26日,原告西安学府教育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付蓉,经营范围为考研培训、外语培训。

2017年11月22日,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申请注册了第27651790A号“学府考研”商标,该商标注册日期为2018年11月21日,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辅导(培训)、职业再培训、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实际培训(示范)、寄宿学校教育服务、家教服务、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

2019年8月6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第27651790A号“学府考研”商标转让给原告西安学府教育公司。

2019年8月27日,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西安易学府网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西安学府教育公司共同签订《关于“学府考研”品牌所有及维权的情况说明》,约定西安易学府网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西安学府教育公司与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系承继关系,共同享有“学府考研”全部品牌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学府考研”字号、商标、签约讲师的讲义、录音、视频等课程资源及、、等全部品牌资源和教育资源。

西安易学府网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西安学府教育公司与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公证、提起诉讼、工商投诉等。

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在其2008年-2021年的招生简章中均突出使用了“学府考研”字样,在出版的辅导书籍上亦标注了“学府考研”字样。

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获得过如下荣誉奖项:华商报社2016年1月颁发的“2015年度最具影响力奖”,西安市碑林区教育局2016年3月颁发的“2015年度民办培训机构档案展评二等奖”,西安市莲湖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中心2017年5月26日颁发的“助残爱心单位”,华商报社2017年12月颁发的“陕西教育培训最具典范机构”,陕西日报传媒集团、三秦都市报杜2018年3月颁发的“社会满意度最佳培训机构”,新华网2018年11月颁发的“2018年度品牌实力教育集团”,新浪网教育频道2018年11月颁发的“2018年度品牌影响力教育集团”,腾讯网2018年11月颁发的“学府考研2018年度公信力教育品牌”,央广网2018年12月13日颁发的“2018年度教育行业领军品牌”,凤凰卫视集团2019年1月颁发的“学府考研2018-2019年度华人影响力教育品牌”,华商报社2019年1月颁发的“陕西教育培训实力机构”,陕西日报传媒集团三秦都市报社、三秦网、陕西省教育考试与评价研究会基础教育分会2019年1月颁发的“西安培训机构五强校”,西安市碑林区民办培训教育协会2019年5月颁发的“西安市碑林区民办培训教育协会副会长单位”等。

以付蓉为法定代表人成立的公司还包括四川博源学府考研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博源学之府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博源学之府(北京)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博源学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博源学府教有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学之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华商报、三秦都市报、西安晚报等报纸,腾讯网、新浪网等网络平台对“学府考研”均作了宣传。

2018年,原告西安学府教育公司与案外人签订了信息发布合作协议、电梯广告发布合同、百度推广/百度信息流推广竞价产品服务代理合同、广告发布合同等对其“学府考研”、教育进行宣传。

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与“米鹏”于2013年12月19日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米鹏为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在全国范围内独家面授。

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与“陈正康”于2014年7月7日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陈正康为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在全国范围内独家面授。

2019年7月5日原告西安学府教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梦茹向河南省洛阳市九鼎公证处申请对位于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洛阳师范学院桃园商业街一楼桃园餐厅斜对面的“宏章教育学府考研”商铺的取证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同日,郑梦茹与公证员韦某、公证处工作人员晁某来到位于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洛阳师范学院桃园商业街一楼桃园餐厅斜对面的“宏章教育学府考研”商铺,由公证员韦某对该商铺门头、门口摆放的“学府考研”宣传牌及门口停放的“学府考研”宣传车进行拍照,公证人员晁某1郑梦茹两人进店咨询考研事宜,公证人员晁某2即对店内设施、摆放的荣誉奖牌及辅导协议进行拍照,咨询过程中取得该店铺“招生简章”手册一份。

返回公证处后,公证人员晁某3所保管的上述“招生简章”手册逐页进行拍照,上述保全行为结束后,公证处将现场拍摄照片进行打印,并将上述“招生简章”手册交由郑梦茹保管。

2019年7月15日,河南省洛阳市九鼎公证处对上述保全内容作出(2019)豫洛鼎证内民字第4054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涉案店铺在门头、店内墙壁上使用了“学府考研”字样,在辅导协议、招生简章上使用了图样,在企业简介中显示“学府教育集团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发展成全国知名考研品牌,拥有线下公司学府考研、线上品牌考试点、学府图书、易学府网络科技四家旗下品牌公司。

……学府每年在陕西地区招收面授学员20000余人,已成为陕西省乃至全国考生公认的师资最权威、……在陕西省更是常年居于第一的地位。

……”,并附有西安市碑林区教育局2016年3月颁发给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的“2015年度民办培训机构档案展评二等奖”及西安市莲湖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中心2017年5月26日颁发给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的“助残爱心单位”奖牌。

另查明,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与王春光于2013年8月9日签订了《承包协议书》,约定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将考研公共课数码投影班的招生教学工作承包给王春光,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提供拥有知识产权的教学课件2015年考研公共课(政治、英语、数学)给王春光使用,使用区域为河南洛阳地区,未经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的同意王春光不得以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名义招生,约定的合作时间为2013年8月9日到2015年1月考研结束。

2017年9月28日,洛阳学府教育公司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吉庆路**洛阳师范学院桃园商业街**F-2-1法定代表人王春光,2019年8月22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汉超。

本院认为,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系涉案第27651790A号“学府考研”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西安学府教育公司经核准受让该商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

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都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原告主张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墙壁、宣传册及招生简章上使用的“学府考研”的行为构成对其第27651790A号“学府考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本案中,被告认可公证机关所公证的涉案培训机构系其开办,故本院认定被告具有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

经比对,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在被告经营的培训服务中,与原告第27651790A号“学府考研”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服务相同,被诉侵权标识“学府考研”与原告第27651790A号“学府考研”商标构成近似。

被告辩称其与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在2017年12月30日签订授权许可合同,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被告辩称原告涉案商标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被告成立时间早于原告涉案商标申请日及注册日,不构成商标侵权,经查,原告的第27651790A号“学府考研”商标仍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应受保护,被告成立时间虽早于原告涉案商标申请日及注册日,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自2008年开始原告对“学府考研”品牌即进行了使用和大量宣传,被告在原告涉案商标注册后其使用行为并未得到原告的许可,故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上述标识,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第27651790A号“学府考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

本案中,原告主张“学府考研”及图构成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但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主张的“学府考研”及图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本案中,原告主张其“学府考研”是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在其2008-2021年的招生简章中突出使用了“学府考研”,其在出版的辅导书籍上亦标注了“学府考研”;

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在2015年-2019年期间获得过多份奖项,其中还有对“学府考研”品牌的肯定;

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及原告与案外人签订过多份广告协议,以多种方式对其“学府考研”进行宣传;

原告在成都、南京、武汉等地均开设了关联公司,故可以认定“学府考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学府教育”,其中“教育”是区别服务类别的词汇,故“学府”构成该标识的主要识别部分,被告使用“学府教育”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且被告在企业简介宣传中对学府教育集团的描述及在培训机构悬挂的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的奖牌,有恶意攀附的故意,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原告具有特定联系,故被告的行为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其声誉造成了影响,故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由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制止侵权行为的开支费用及合理性、被告侵权的性质、后果、持续时间、被告同时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7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二、四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洛阳学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第27651790A号“学府考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洛阳学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洛阳学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70000元;

四、驳回原告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原告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00元,被告洛阳学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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