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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亲邻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祥云门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市祥云门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3341号之二
案件名称深圳市亲邻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祥云门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市祥云门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亲邻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祥云门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市祥云门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半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3341号之二原告:深圳市亲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A。

法定代表人:官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永,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佳,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祥云门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院**楼****一社会信用代码×××694。

法定代表人:廖一晓,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京市祥云门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滨河大道**联合广场******用代码×××47R。

法定代表人:廖一晓,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泓,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半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光路洪瑞花园瑞兴阁**×28T。

法定代表人:朱泽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男,汉族,1978年6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大伟,男,汉族,1973年1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亲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祥云门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市祥云门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半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亲邻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亲邻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亲邻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深圳市亲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13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6900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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