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3341号之二原告:深圳市亲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A。
法定代表人:官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永,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佳,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祥云门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院**楼****一社会信用代码×××694。
法定代表人:廖一晓,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京市祥云门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滨河大道**联合广场******用代码×××47R。
法定代表人:廖一晓,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泓,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半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光路洪瑞花园瑞兴阁**×28T。
法定代表人:朱泽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男,汉族,1978年6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大伟,男,汉族,1973年1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亲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祥云门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市祥云门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半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亲邻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亲邻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亲邻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深圳市亲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13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690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