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20号原告:广东爱车小屋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广东爱车小屋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火炼树社区东莞大道**台商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P。
法定代表人:姜海涛,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其图,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平,东莞市创益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深圳市鼎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朗旧村**302:×××35K。
法定代表人:邹青安,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金诺汽车用品厂,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一社永利方增二巷****××7X8。
法定代表人:邹青安,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邹青安,男,汉族,1975年5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公安县,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全平,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钊,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爱车小屋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鼎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金诺汽车用品厂、邹青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广东爱车小屋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爱车小屋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爱车小屋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36.08元,减半收取计7118.04元,由原告广东爱车小屋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