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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平舆县杨埠镇爱家好日子量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7知民初237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平舆县杨埠镇爱家好日子量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杨埠镇爱家好日子量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知民初237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燕,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舆县杨埠镇爱家好日子量贩,住,住所地平舆县/div>经营者:张俊齐,男,汉族,1972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舆县杨埠镇爱家好日子量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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