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9民初5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朝阳商行,住所广东省茂名市油城六路二巷方兴村13号。
经营者:陈朝林。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市朝阳商行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300元,多交的1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龙光新审 判 员 张 茹审 判 员 许 彦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江怡静书 记 员 钟诗诗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9民初5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朝阳商行,住所广东省茂名市油城六路二巷方兴村13号。
经营者:陈朝林。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市朝阳商行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300元,多交的1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