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民终1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夏新锐(北京)教育科技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澄北路2号院1号楼1层A7075。
法定代表人:吴军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军,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鑫,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墨尔文中学,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栾明,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尚远,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夏新锐(北京)教育科技中心(以下简称华夏新锐中心)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墨尔文中学(以下简称墨尔文中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夏新锐中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华夏新锐中心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一、二审诉讼费由墨尔文中学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墨尔文中学对涉案“爱丁堡公爵奖励计划”的使用系商标性使用,侵害了华夏新锐中心的商标专用权。
1.华夏新锐中心系涉案“爱丁堡公爵奖励计划”商标的商标权人,涉案商标具有显著性,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
华夏新锐中心主营业务系组织教育培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教育培训等,华夏新锐中心在山东区域内近三年使用涉案商标承办了包括2018年与山东电视台少儿频道共同组织的“未来航海家夏令营”活动,2018年及2019年分别承办第五、六届济南国际定向寻泉赛活动,同时华夏新锐中心还授权案外人使用涉案商标,涉案商标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知名度。
2.墨尔文中学虽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学校,但其却通过非义务教育的培训等进行营利活动,长期从事教育招生类商业活动,其在商业活动中通过发布“拥有这一奖项和高中毕业证书,学生会有更大的把握成功进入理想的国外大学就读”“自本学期始青岛墨尔文中学的老师LorraineAtkins将组织墨尔文中学所有年满十四周岁的学生登记加入爱丁堡公爵国际青年奖励计划中”等文件活动吸引学生和家长,借助“爱丁堡公爵奖励计划”名称培训收取高额注册费用,超出了一般性合理使用范围。
墨尔文中学在类似商品/活动中突出使用涉案商标,并标明了其发布的商品来源,使得公众产生混淆,侵害了华夏新锐中心的商标专用权。
涉案商标中“爱丁堡公爵奖励计划”等文字在字、形、意等方面均具有特异性,并未进入公共领域,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商标属于普通使用的公共词汇,独创性较低,认定事实错误。
二、墨尔文中学关于其使用涉案商标具有合法来源的主张自相矛盾且非善意。
1.墨尔文中学一审中为主张其使用涉案商标具有合法来源,提供了多份与“爱丁堡公爵国际奖基金会”“爱丁堡公爵国际荣誉基金会”“北京英特沃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文件,其主张合法来源的权利方并不一致。
2.墨尔文中学提供的“爱丁堡公爵国际奖基金会”“爱丁堡公爵国际荣誉基金会”均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在我国合法注册,不符合基本的权利主体资格。
“北京英特沃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系于2019年3月28日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注册的英国独资文化公司。
墨尔文中学明知其所谓的上述合作机构无权使用涉案商标,仍然在其官方网站宣传该商品并突出使用涉案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墨尔文中学辩称,墨尔文中学不存在侵权行为,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华夏新锐中心的上诉。
一、墨尔文中学在官网中发布“爱丁堡公爵奖励计划”资讯的日期早于华夏新锐中心申请注册商标的日期,系在先使用。
墨尔文中学在其官网上实际发布“爱丁堡公爵奖励计划”的日期为2013年,早于涉案商标的申请日期2016年4月11日。
二、墨尔文中学对“爱丁堡公爵奖励计划”的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
1.“爱丁堡公爵奖励计划”是对特定行为的描述性词汇,是一个国际知名公益项目的专有名称。
“爱丁堡公爵”为英国菲利普亲王(PrincePhilip)的爵位,“TheDukeofEdinburgh’sInternationalAward(爱丁堡公爵奖)”系由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的丈夫爱丁堡公爵菲利普亲王于1956年创立,该奖项旨在鼓励14到24岁的年轻人参加社会活动,积极锻炼身体,发展兴趣爱好,并热心助人,用乐观的心态面对生活。
该奖项分为金、银、铜三个等级,现已扩展到144个国家,每年约有30万人参加。
墨尔文中学于2013年开始宣传“爱丁堡公爵奖”,并于2014年同运营该国际奖项的机构“THEDUKEOFEDINBURGH’SINTERNATIONALAWARDFOUNDATION”(爱丁堡公爵国际奖基金会)签订了授权墨尔文中学颁发该奖项的协议。
墨尔文中学每年都为符合要求的学生向爱丁堡公爵国际奖基金会报送资料,并为获得批准的学生颁发奖章及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华夏新锐中心涉案商标仅为普通文字商标,系特定商品/服务的描述性词汇,且该词汇本身已经进入公共领域,华夏新锐中心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2.墨尔文中学的使用出于善意且非商标性使用。
墨尔文中学作为一家与“爱丁堡公爵国际奖”英国运营机构有合作关系的民办学校,系该奖项在中国的授权中心之一,在自己网站正常使用“爱丁堡公爵奖励计划”系进行客观描述,而非商标性使用。
3.墨尔文中学使用“爱丁堡公爵奖励计划”并未造成受众对该项目的来源产生混淆。
“爱丁堡公爵奖励计划”作为一个国际公益项目,不属于商标法上的商品和服务,参与的学生也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消费者,不存在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的可能。
4.墨尔文中学作为学校,在教育部明确照会欢迎“爱丁堡公爵国际奖基金会”推广并颁发爱丁堡公爵国际奖的情形下,在学校网站上宣传该奖项显然属于合理使用。
三、华夏新锐中心将“爱丁堡公爵奖励计划”抢注成商标,已经引发英国相关部门的不满。
且涉案商标目前处于无效宣告程序,华夏新锐中心的权利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
华夏新锐中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墨尔文中学:1.立即停止侵害华夏新锐中心第19586571号“爱丁堡公爵奖励计划”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立即赔偿华夏新锐中心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20万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5月28日,华夏新锐中心注册了第19586571号商标“爱丁堡公爵奖励计划”,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5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1类:“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体育比赛;书籍出版;录像带发行;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现场表演;体育设备出租(车辆除外);组织彩票发行”。
2019年12月20日,华夏新锐中心与案外人中鹰飞航营地教育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签订商标授权使用协议,授权该公司使用华夏新锐中心第41类商标“爱丁堡公爵奖励计划”。
2019年12月22日,华夏新锐中心与案外人南充壮志凌云户外教育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标授权使用协议,授权该公司使用华夏新锐中心第41类商标“爱丁堡公爵奖励计划”。
2020年3月10日,华夏新锐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马广鑫向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公证员于某和公证处工作人员梁某公证处,在马广鑫的配合下,于某操作电脑登陆青岛墨尔文中学网站,浏览并打印该网站相关网页。
在“校园动态”页面中有如下内容:标题《青岛墨尔文中学正式启动国际性奖项“爱丁堡公爵奖励计划”》爱丁堡公爵奖是一个国际级别的奖项,又称国际青年奖,由英国菲利普亲王于1956年设立……自本学期始青岛墨尔文中学的老师LorraineAtkins将组织墨尔文中学所有年满十四周岁的学生登记加入爱丁堡公爵国际青年奖励计划中,学校将根据奖项要求从鼓励学习新技能……等多方面塑造学生。
文末附有“THEDUKEOFEDINBURGH'SAWARD”“爱丁堡公爵奖励计划”及相关的学生照片。
华夏新锐中心为本案支出公证费、交通费。
2018年3月28日,爱丁堡公爵国际荣誉基金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第41类、16类商标“爱丁堡公爵国际奖”,申请均被驳回。
2019年9月6日,北京英特沃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第36类商标“爱丁堡公爵”、第36类商标“爱丁堡公爵国际奖”,申请均被驳回。
爱丁堡公爵国际奖基金会和北京英特沃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签署证明文件,载明北京英特沃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从爱丁堡公爵国际奖基金会获得相关知识产权的独占的、可授权的许可,将相关知识产权进行再许可可以开展其业务运营。
该证明文件未载明签署时间。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墨尔文中学是否侵害了华夏新锐中心第19586571号“爱丁堡公爵奖励计划”注册商标专用权。
华夏新锐中心作为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在有效期内,华夏新锐中心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墨尔文中学在其网站中发表文章《青岛墨尔文中学正式启动国际性奖项“爱丁堡公爵奖励计划”》及相关内容,一审法院认为墨尔文中学对词汇“爱丁堡公爵奖励计划”并非商标性使用。
首先,涉案文章性质属于客观介绍其学校的新闻动态,其使用词汇“爱丁堡公爵奖励计划”未发挥标明出处或来源的功能,而只是一般性的合理性使用;
其次,“爱丁堡公爵奖励计划”属于普通使用的公共词汇,而非臆造词,独创性较低;
第三,墨尔文中学描述性的使用涉案商标,主观上难以认定其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故意。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墨尔文中学的行为并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对华夏新锐中心涉案商标权的侵害,对华夏新锐中心要求墨尔文中学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华夏新锐中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华夏新锐中心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华夏新锐中心提交了外交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一份,拟证明墨尔文中学一审提交的英国大使馆出具的专函并不真实。
墨尔文中学质证称,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关联性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书中明确记载,一审法院认为墨尔文中学提交的英国大使馆专函系复印件,对其不予确认。
即一审法院并未采信墨尔文中学提交的英国大使馆专函,亦未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故华夏新锐中心二审提交的外交部复函与一审法院的认定并不矛盾,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本案事实亦无影响,故本院对该证据不再重复认定。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墨尔文中学的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了华夏新锐中心的涉案商标权。
本案中,华夏新锐中心主张墨尔文中学在其所有的网站中使用了“爱丁堡公爵奖励计划”字样,侵害了其涉案注册商标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据此,商标性使用应具备三个条件:商标必须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使用是为了说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通过使用能够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本案中,墨尔文中学在其网站中使用了《青岛墨尔文中学正式启动国际性奖项“爱丁堡公爵奖励计划”》标题,其中的“爱丁堡公爵奖励计划”文字与标题中其他文字的字体、字型完全一致,并未突出使用,且标题下面的项目介绍中明确阐述爱丁堡公爵奖的由来、具体奖励计划等,通过介绍内容相关公众可以了解到“爱丁堡公爵奖是一个国际级别的奖项,又称国际青年奖,由英国菲利普亲王于1956年设立”,故墨尔文中学网站中使用“爱丁堡公爵奖励计划”系对“爱丁堡公爵奖”这一奖项的具体奖励计划的客观描述介绍,并非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且华夏新锐中心的涉案“爱丁堡公爵奖励计划”注册商标并非臆造词汇,该商标本身的显著性较低,华夏新锐中心在本案中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其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综上,墨尔文中学的使用行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华夏新锐中心主张墨尔文中学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华夏新锐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华夏新锐(北京)教育科技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