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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青岛蜜爱匠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民初1681号
案件名称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青岛蜜爱匠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青岛蜜爱匠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初1681号 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宽寓大厦**。

法定代表人:匡亮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发芝,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蜜爱匠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巨峰路**万达广场金街2031iv> 法定代表人:刘帅。

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乐喜公司)与被告青岛蜜爱匠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长沙乐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发芝,被告青岛蜜爱匠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乐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3438941号商标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主要事实和理由:蜜匠婚礼是原告旗下的直营婚庆品牌,创立于2014年,致力于为新人提供全方位的婚礼策划、婚宴预订、婚服定制、婚纱拍摄、婚车租赁等各类婚礼服务,目前已在多地开设直营体验店,在全国范围内拥有100余家加盟店。

被授予“CCTV优先品牌”、“中国315诚信企业”和“中国结婚产业十大品牌荣誉称号”。

长沙现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了“蜜匠”(注册号第23438941号)商标权,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的国际分类为第45类: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

在线社交网络服务;

提供和组织非宗派、非宗教的世俗婚礼仪式;

交友服务;

婚姻介绍等。

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0日。

乐喜文化公司经现象网络公司排他许可取得商标权。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巨峰路178号万达广场金街1层的经营场所的招牌处悬挂有“蜜匠婚纱礼服馆”、“蜜匠婚礼美学”等字样。

同时,被告以“青岛蜜匠婚礼美学”的称号参加了“2019首届青岛《金牌婚礼策划》网络评选大赛”并获冠军,其将该获奖证书摆放在店铺的显眼位置进行品牌宣传。

被告对外发布的相关产品标价与原告官网上所示的价格一致,极易造成其他消费者误认为被告系原告品牌的加盟商或其他关联关系,给消费者造成混淆。

并且,经原告查询,被告原名称为“青岛百世流芳婚礼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其在2018年12月28日恶意更名为“青岛蜜爱匠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一直以“蜜匠”的名义对外宣传,主观恶意大。

构成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

原告发现被告的侵权行为后,于2019年8月12日委托律师向其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其立即整改,但被告仍未停止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关于不正当竞争的主张。

被告答辩称,1.其没有侵权行为;

2.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

3.被告现在门头与营业执照一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提交证据:1.(2019)湘长湘证民字第2295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的招牌处悬挂“蜜匠婚纱礼服馆”、“蜜匠婚礼美学”等字样;

同时,被告参加了“2019首届?青岛《金牌婚礼策划》网络评选大赛”,以“青岛蜜匠婚礼美学”的称号获得了冠军,并将该获奖证书摆放在店铺的显眼位置进行品牌宣传;

被告报价单显示,被告办理婚礼,对于蜜匠简欧套系的场景布置(主舞台、T台、签到区、座位表)价位为8000元,包括主持人、摄影、跟妆、场地布置、鲜花等在内一共合计21000元,被告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了与原告相同的商标。

被告质证称,1.其工商登记名称为蜜爱匠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字数太多门头挂不上,就悬挂了蜜匠婚礼美学,原告地处长沙,被告并不知道。

2.参赛并获奖与原告无关。

3.公证书所列报价单无其他证据佐证。

2.律师函,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而发送。

被告称其收到后已进行了整改。

3.(2019)湘长湘证民字第1756号公证书,证明蜜匠婚礼服务已经覆盖6省7城,吸引107家婚企加盟,知名度高。

被告对该事实不予认可。

经查,该公证书系湖南省长沙市湘江公证处对原告委托代理人曾发芝持其手机至公证处,用其手机浏览“蜜匠婚礼”微信公众号相关内容进行保全证据的公证。

该公证书所附微信截屏打印件中没有“蜜匠婚礼”公众号主体的相关材料,不足以认定该公众号系原告开设,且公众号内容系开办主体单方制作,亦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4.(2019)湘长湘证民字第1757号公证书,证明“蜜匠婚礼”APP知名度高有3万多用户在使用。

被告不予认可。

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理由同上。

5.公证费发票复印件,证明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而花费的合理费用5350元。

因原告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原件以供核对,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提交证据:1.婚礼服务合同3份、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明被告没有使用原告的报价引导客户消费。

2.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被告收到律师函后至今,被告没有以原告的品牌名义进行销售。

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3.被告修改店铺名称的截图,证明被告于2019年8月份收到律师函后修改了门头。

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认为修改后的门头缩写仍然与原告商标相似。

本院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4.证人刘某证言,证明被告没有利用原告品牌进行宣传或销售。

该证人证言不能证明被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长沙现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第23438941号“蜜匠”商标注册人。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国际分类第45类: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

在线社交网络服务;

提供和组织非宗派、非宗教的世俗婚礼仪式;

晚礼服出租;

个人服装搭配咨询;

首饰出租;

社交陪伴;

交友服务;

婚姻介绍(截止)。

注册日期2018年3月21日,有效期至2028年3月20日。

长沙现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签订许可使用授权书约定,长沙现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排他性许可原告使用第23438941号商标,原告有独立进行诉讼及相关维权的权利,亦可将所获权利部分或全部授权给第三方。

许可期限自2018年11月7日始至2028年11月6日止。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聪亮于2019年7月10日至湖南省长沙市湘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该公证处于2019年7月24日出具(2019)湘长湘证民字第2295号公证书,主要内容如下:2019年7月11日16时42分,公证员陶庆芝与其他公证人员姚瑶及李聪亮来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巨峰路178号万达广场金街1层悬挂有“蜜匠婚纱礼服馆”、“蜜匠婚礼美学”字样的店铺。

姚瑶使用其自己的手机对店外环境及招牌进行了拍照。

随后进入该店铺,对店铺的环境及该店铺电脑内的相关信息进行拍照,共拍摄照片十五张。

2019年7月13日14时,陶庆芝、姚瑶与李聪亮来到公证处附近的打印店将姚瑶在上述所所拍摄的照片打印一式三份,每份十五张。

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照片打印件系本处工作人员姚瑶在上述过程中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该公证书附件照片打印件十五张。

照片显示,被告门头悬挂有“蜜匠婚纱礼服馆”、“蜜匠婚礼美学”字样。

店内置物架上有一奖牌,印有“2019首届?青岛《金牌婚礼策划》网络评选大赛青岛蜜匠婚礼美学冠军”等字样。

墙上显示器上显示一份报价单,内有“蜜匠婚礼美学”等字样。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李聪亮律师于2019年7月26日写给被告及刘帅律师函一份,主要内容:经相关用户举报及本所律师调查取证,得知在你方经营场所的招牌、玻璃门多处显眼位置有“蜜匠”字样,并且还在2019首届?青岛《金牌婚礼策划》网络评选大赛上,以“青岛蜜匠婚礼美学”的称号获得冠军。

你方已构成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请你方在收到律师函后,立即停止使用涉嫌侵犯委托人商标权的行为。

被告已将门头上原“蜜匠婚纱礼服馆”改为“婚纱礼服馆”字样;

将原“蜜匠婚礼美学”更改为“蜜爱匠心婚礼”字样。

本院认为,长沙现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第23438941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在效期内,长沙现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排他性许可原告使用该商标,且授权原告有权独立进行诉讼,故原告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相关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该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本案中,被告的服务项目与第23438941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

被告在其门头悬挂有“蜜匠婚纱礼服馆”、“蜜匠婚礼美学”字样;

以“青岛蜜匠婚礼美学”参加2019首届?青岛《金牌婚礼策划》网络评选大赛;

在其报价单内使用“蜜匠婚礼美学”等行为中,所使用的“蜜匠”二字起到标识作用,以区别与其他商家提供的服务,该标识与涉案商标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所提供的服务与原告相关联,易引起混淆,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提交的照片证明,其收到原告的律师函后,已经停止了原告所主张的上述商标侵权行为,故本院对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的请求不再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变更后的门头所使用的“蜜爱匠心婚礼”字样仍然侵犯其相关权利,超出了本案的审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可依法另行解决。

关于赔偿数额。

原告无证据证明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亦无证据表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及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等信息,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蜜爱匠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二、驳回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325元,被告青岛蜜爱匠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9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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