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8民初287号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兴园南路23号1栋、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889001852。
法定代表人:徐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世明,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荣福,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闻县邓方**油漆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徐闻县木棉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25MA4W7DPD2T。
经营者:邓方**,男,汉族,1983年1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南山镇北潭西村98号,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831126031X。
被告:深圳市欣欣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金城路20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07816B。
法定代表人:柯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渊,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远昭,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老师傅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金城路20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2504734A。
法定代表人:李只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渊,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远昭,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高公司)与被告徐闻县邓方**油漆店(以下简称邓方**油漆店)、深圳市欣欣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欣达公司)、深圳市老师傅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师傅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德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世明,被告邓方**油漆店的经营者邓方**,被告欣欣达公司、老师傅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渊、唐远昭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邓方**油漆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德高公司第1524749号、第11563275号、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水浆料产品,并立即停止在店铺宣传中使用涉案侵权标识及销毁库存的侵权的防水浆料产品;
二、判令欣欣达公司、老师傅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德高公司第1524749号、第11563275号、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水浆料产品,并立即销毁库存的侵权的防水浆料产品及用于制造侵权的防水浆料产品的生产设备;
三、判令邓方**油漆店、欣欣达公司、老师傅公司在《南方日报》上发表声明,消除其侵权影响;
四、判令邓方**油漆店赔偿德高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五、判令欣欣达公司、老师傅公司赔偿德高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六、判令邓方**油漆店、欣欣达公司、老师傅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中,德高公司要求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邓方**油漆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德高公司第1524749号、第11563275号、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水浆料产品”,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欣欣达公司、老师傅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德高公司第1524749号、第11563275号、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水浆料产品及销毁库存的侵权的防水浆料产品”,其他诉讼请求不变。
事实与理由:第1524749号、第11563275号、第1416048号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均在注册有效期内,德高公司作为上述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有权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内禁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德高公司的前身广州丰胜德高建材有限公司创建于1998年,德高公司是全球著名的干砂浆领导公司——法国PAREX集团在中国设立的全资企业。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德高公司已成为中国特种干砂浆行业的领导者之一,德高K11防水浆料、德高TTB瓷砖胶、德高瓷砖背胶等产品以其可靠的品质深获广大用户的信赖,已成为中国市场的领导产品。
目前,德高公司在全国设立了多个子公司、分公司和生产基地,在全国400多个城市设有3000多家专卖店、70000多个分销网点及互联网天猫德高官方旗舰店,德高商标品牌影响力覆盖全国建材行业。
德高公司先后参与起草了建材行业多项行业标准,其在瓷砖胶等建材产品的先进技术、优秀质量均受到相关行业与相关公众的广泛认可,获得多项荣誉及奖项。
经过德高公司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德高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邓方**油漆店、欣欣达公司、老师傅公司在明知德高公司在先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德高商标的情况下,仍大量经营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水浆料产品,意图误导公众,使相关公众误认被控侵权的防水浆料产品来源于德高公司或与德高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有特定联系,明显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更严重损害德高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造成德高公司商誉贬损及经济损失。
为此,特诉诸法院,以维护德高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告邓方**油漆店辩称,德高公司起诉邓方**是没有道理的,邓方**只是负责销售,产品是湛江市创辉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具体答辩意见与欣欣达公司、老师傅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被告欣欣达公司、老师傅公司辩称,一、涉案防水浆料产品所使用的商标为欣欣达公司的合法注册商标,未侵犯德高公司商标权。
欣欣达公司拥有以下合法注册商标:1.第10582871号商标,核定在第2类的“油漆、防水粉(涂料)”等商品上使用;
2.第15551501、15551496号商标,核定在第2类的“油漆、防水粉(涂料)、刷墙粉”等商品上使用;
3.第17094943号商标,核定在第19类的“建筑灰浆、涂层(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使用;
4.第15551330号商标,核定在第1、19类的“防水粉(涂料)、刷墙粉、涂层(建筑材料)砖沾合剂”等商品上使用。
此外,欣欣达公司还拥有图案“”的著作权(著作权登记号:国作登字2015-F-00225602),且欣欣达公司还针对瓷砖胶包装袋申请有201530214939.3号、201530160931.3号的外观设计专利。
被控侵权的防水浆料在商标分类上属于第19类的“建筑灰浆”或“涂层(建筑材料)”,或者第2类的“防水粉(涂料)”,故被控侵权的防水浆料产品在外包装上所使用的图形商标和文字商标均为欣欣达公司的合法注册商标,欣欣达公司有权在相关产品上使用上述商标。
至于组合商标中的“德高世家”的字样,欣欣达公司虽然尚未获得授权注册,但是德高公司也不享有“德高世家”或近似商标的商标权,或其他任何独占权利,其无权限制欣欣达公司使用该文字。
此外,欣欣达公司还有将该组合商标的设计申请为著作权,并且将带有该组合商标和上述单独图案商标的包装桶和包装袋等设计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权。
因此,欣欣达公司有权使用上述组合商标,未侵害任何人的权利。
二、涉案防水浆料产品所使用商标与德高公司的注册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未侵犯德高公司的商标权。
德高公司申请注册的三个商标均为“图案+英文+中文”的组合商标,涉案防水浆料产品上使用的图案商标和“图案+文字”的组合商标,涉案防水浆料产品的两个商标与德高公司的注册商标存在如下明显区别:(一)就涉案图案商标来比较,存在以下区别点:1.涉案图案商标仅有图案,缺少德高公司商标的英文和中文。
2.图案部分比较,也存在较多区别:①两商标中的人物形象存在明显区别,德高公司商标的图案部分是一个眯眼、闭嘴、尖下巴的外国老人形象,而涉案图案商标是一个睁大眼睛、张大嘴巴、圆下巴的中国少年形象。
②两人物形象的服饰也明显不同,德高公司商标形象穿有吊带,而涉案图案商标的形象只穿有圆领T恤,没有吊带外套。
③德高公司商标的图案部分人物形象右下角砌有一堆瓷砖样的东西,而涉案图案商标没有对应物品。
④德高公司商标的图案部分人物形象右手拿的是带锯齿的刮板类物品,而涉案图案商标的人物形象右手拿的是长方形物品。
(二)就涉案组合商标来比较,存在以下区别点:1.涉案组合商标的图案部分存在如前所述的诸多不同,两者明显区别。
2.涉案组合商标的英文部分,即“”商标,仅前面5个字母与德高公司组合商标中的英文部分“DAVCO”相同,但是涉案组合商标的英文部分后面还多出了6个字母,足以让相关公众将该两商标做出区分,且德高公司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拥有“DAVCO”文字的任何专有权利,故德高公司并不能排除其他人使用相关文字。
3.涉案组合商标的中文部分“德高世家”也比德高公司商标的“德高”多出“世家”两字,且德高公司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拥有“德高”文字的任何专有权利,故德高公司并不能排除其他人使用相关文字。
综上,涉案防水浆料产品所使用商标与德高公司注册商标存在诸多明显区别,不相同也不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未侵犯德高公司的商标权。
三、涉案防水浆料产品使用的商标除与德高公司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区别外,涉案防水浆料产品无论是袋状包装还是桶状包装,均在外包装的底部用粗体字标注生产厂家,因此足以让相关公众对防水浆料产品的来源做出区分,不会引起相关公众对防水浆料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防水浆料的桶装包装的底部位置明显标注如下厂家信息: 可见,涉案防水浆料产品为与德高公司的产品进行区别做了明显的标识,足以让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做出区分,不会引起混淆。
四、欣欣达公司基于自己获得的注册商标进行相关使用,没有侵权恶意。
如前所述,欣欣达公司在防水浆料产品上使用相关商标,是基于已经在相同和相似的产品上获得了相关商标注册的事实。
欣欣达公司有理由相信自己的使用是合法合理的,因此欣欣达公司完全没有侵犯其他人商标权的主观恶意。
五、涉案防水浆料产品的成分为行业公知,市场上各品牌的售价也差别不大,消费者主要关注的是产品的售价,故涉案商标对涉案防水浆料产品的价值贡献度不高,德高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且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六、本案诉争由德高公司引起,律师费应由其自行承担。
不能按照10万元或者2万元计算律师费,不能认定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为10万元。
七、本案是商标权侵害纠纷,对方要求欣欣达公司、老师傅公司销毁产品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八、针对诉讼请求三,这个案件是商标权侵害纠纷,德高公司要求欣欣达公司、老师傅公司登报,对欣欣达公司、老师傅公司的声誉是有损害的,欣欣达公司、老师傅公司认为德高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德高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德高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第1524749号、第11563275号、第1416048号商标注册证,证明:1.德高公司是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2.第1524749号商标于2001年2月21日注册,并于2011年9月20日转让给德高公司;
3.第11563275号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
4.第1416048号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0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
证据2,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证明德高公司的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于2016年5月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证据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明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10月9日向德高公司颁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证据4,中国环境标注产品认证证书,证明德高公司生产的水基型其他建筑用胶黏剂、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无机堵漏防水材料符合环境标注产品技术要求并颁发证书。
证据5,中国建筑防水行业知名品牌,证明2014年12月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向德高公司颁发中国建筑防水行业知名品牌证书。
证据6,《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起草单位证书,证明中国硅酸盐学会房建材料分会防水材料专业委员会、国家行业标准聚合物水泥砂浆编制委员会向德高公司颁发《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起草单位证书。
证据7,精瑞科学技术奖——绿色技术产品优秀奖证书,证明北京精瑞住宅科技基金会于2013年12月向德高公司颁发精瑞科学技术奖。
证据8,荣誉证书,证明“德高瓷砖胶”产品广告宣传片在央视《交换空间》栏目播出。
证据9,授权证书,证明中国建筑业协会授权德高公司作为第43届世界技能大赛中国代表队瓷砖贴面项目、2014年全国建设行业职业技能竞赛镶贴工项目、2014年全国建设行业职业技能竞赛镶贴工项目中瓷砖粘贴材料唯一指定供应商。
证据10,产品质量优先奖,证明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协会、(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干混砂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协会干混砂浆专业委员会于2015年1月联合向德高公司颁发产品质量优先奖。
证据11,企业信用等级证书,证明中国建筑防水协会于2015年8月13日向德高公司颁发企业信用等级证书,评定为3A级。
证据12,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嘉许证书,证明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向德高公司颁发优质品牌会员嘉许证书。
证据13,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明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6月20日向德高公司颁发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
证据14,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明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于2014年3月15日向德高公司颁发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
证据15,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优秀企业证书,证明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于2014年3月15日向德高公司颁发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优秀企业证书。
证据16,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明德高公司产品已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事实。
证据17,品牌宣传费用专项审计报告,证明德高公司就涉案相关产品品牌宣传支付的广告费用的事实。
证据18,广东卫视电视台、佛山公共电视台、广东新闻电视台——报道在广东佛山举办的《第二届中国·德高好师傅全国贴砖大赛总决赛(2015)》,证据19,腾讯视频——报道在山东淄博举办的《第三届中国·德高好师傅全国贴砖大赛总决赛(2016)》,证据20,福州电视台经济频道——报道在福建福州举办的《第四届中国·德高好师傅全国贴砖大赛总决赛(2017)》,证据21,河南广播电视台民生频道——报道在河南郑州举办的《第四届中国·德高好师傅全国贴砖大赛华中赛区总决赛(2017)》,证据22,搜狐网——报道在湖北武汉举办的《第五届中国·德高好师傅全国贴砖公开赛总决赛(2018)》,证据23,广东南方电视台TVS-2——报道德高品牌防水产品参与广州琶洲展馆举办的国际建筑装饰展览会,证据24,房产电视台——报道德高商标品牌开业,证据25,广州从化电视台——报道德高从化超级工厂于2018年落户投产,证据26,广东南方电视台TVS-2——报道德高从化超级工厂于2018年开业盛典,上述证据18至26证明德高公司每年举办“中国·德高好师傅全国贴砖大赛”等活动,并通过电视台及媒体视频等向全国公众播报,使德高商标品牌广为人知,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证据27,公证书,证明邓方**油漆店大量销售德高防水浆料产品,可知邓方**对德高商标品牌很熟悉,但与盗版的产品放在一起,故意让消费者混淆。
证据28,公证费发票,证明德高公司为制止邓方**油漆店、欣欣达公司、老师傅公司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证据29,律师费发票,证明为了维权支出的律师费用为15000元。
证据30,商标查询情况,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组合标识,经德高公司申请而被无效宣告的情况,第2类、第19类、第35类商品均被宣告商标无效。
欣欣达公司、老师傅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
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因为没有法律规定应给予地方政府评定的著名商标可以享受更高标准的保护;
对证据3,认为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所颁证书只能体现相关产品和信息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的认证,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且颁证机构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并非官方权威机构,其所颁发的证书无权威性;
对证据5-15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这些证据均未体现商标信息,与本案无任何关联;
对证据1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认可;
对证据17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通过白兔软件查询,德高公司名下公开的商标就有357项,德高公司的产品也涉及多个类别,该审计报告并不能确定有多少费用指向涉案商标的相关产品,不能确定其真实的广告费用投入;
对证据18-2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涉案德高公司商标为图案+英文+中文的组合商标,但是多个媒体报道显示的商标仅为图案商标或其他商标。
事实上,单独的图案商标并不是德高公司的注册商标,故相应的报道也不应算作是对涉案德高公司商标的报道,也不能因此证明涉案德高公司商标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对证据27、28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邓方**油漆店所销售产品不是从欣欣达公司、老师傅公司直接购买的,欣欣达公司、老师傅公司与邓方**油漆店之间没有任何合作协议,无法确认其所售产品来自欣欣达公司、老师傅公司,且公证购买的产品所使用商标为欣欣达公司、老师傅公司的合法注册商标,未侵犯德高公司的商标权。
另外,纠纷是由德高公司引起的,德高公司因维权所支出的费用应自行承担;
对证据29,由于德高公司没有提供相关合同,备注信息也未显示是本案的律师费用,故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对证据30,德高公司既未提供证据给欣欣达公司、老师傅公司,又是逾期举证,而且该证据也与本案无关,欣欣达公司的商标是各自独立的商标,并非是组合商标,因而是有效的。
邓方**油漆店质证认为,同意欣欣达公司、老师傅公司的意见,邓方**油漆店所销售的产品是从湛江市创辉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购买的,该公司是欣欣达公司和老师傅公司的湛江总代理。
本院认证认为,德高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有原件核对,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但其证明力须待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
欣欣达公司、老师傅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第10582871号商标注册证,证明欣欣达公司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在核定注册的“防水粉(涂料)”等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证据2,第15551501号商标注册证,证明欣欣达公司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在核定注册的“防水粉(涂料)、刷墙粉”等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证据3,第15551496号商标注册证,证明欣欣达公司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在核定注册的“防水粉(涂料)、刷墙粉”等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证据4,第17094943号商标注册证,证明欣欣达公司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在核定注册的“防水粉(涂料)、刷墙粉”等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证据5,第32100031号商标注册证,证明欣欣达公司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在核定注册的“混凝土凝结剂、墙砖粘合剂”等商品上使用该文字商标。
证据6,第15551330号商标注册证,证明欣欣达公司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在核定注册的“防水粉(涂料)、刷墙粉、涂层(建筑材料)砖粘合剂”等商品上使用该文字商标。
证据7,国作登字2015-F-00225602作品登记证书,证明欣欣达公司享有该图案作品的著作权。
证据8,防水浆料桶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明欣欣达公司享有该防水浆料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证据9,瓷砖胶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明欣欣达公司享有该瓷砖胶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证据10,德高公司注册商标查询,证明德高公司拥有三百多项商标,其广告费投入不应认为全部指向涉案商标。
证据11,百度百科“防水粉”词条,证据12,百度百科“防水浆料”词条,证据13,百度百科“瓷砖胶”词条,证明防水浆料、瓷砖胶两种产品按照其成分和性能等在商标类别中的分类,应对应第19类的“建筑灰浆、涂层(建筑材料)”,或者第2类的“防水粉(涂料)、刷墙粉”。
德高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被控侵权标识是图形+文字的组合标识,欣欣达公司对该组合标识没有合法的使用权利,且涉案侵权防水浆料产品是属于第19类的石料粘合剂。
证据4是单独的图形,与涉案组合商标无关。
证据5注册的是“德高世家福”,与被控标识“德高世家”是不一致的,也可以证明欣欣达公司存在不规范使用,和恶意模仿德高公司注册商标的事实。
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可以看出欣欣达公司的注册商标的英文字母是紧密联合在一起的,但是被控标识的英文字母是有间隔空间的,证明欣欣达公司存在不规范使用和恶意模仿德高公司注册商标的事实。
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著作权的登记时间是2014年6月12日,而涉案德高公司的商标是于2001年就注册的。
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因此著作权与本案无关,其版权证书也侵犯德高公司注册商标在先的权利。
另外,欣欣达公司的组合商标也没有注册成功。
对证据8、9,认为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欣欣达公司提交的专利凭证与本案无关,该证据不能否定欣欣达公司的组合标识侵害德高公司的商标权。
对证据10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德高公司已经提交了审计报告佐证,德高公司的品牌是有权威性的,欣欣达公司对德高公司的品牌和注册商标应该知晓。
对证据11-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法确认,因为该证据是网络打印,德高公司是防水浆料行业标准的起草单位之一,涉案的防水浆料属于第19类的建筑灰浆。
邓方**油漆店质证认为,对欣欣达公司、老师傅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证认为,欣欣达公司、老师傅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有原件核对,故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其证明力须待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德高公司于2006年5月1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美元肆佰万元整,经营范围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德高公司曾获“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优秀企业”等荣誉。
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系案外人新加坡丰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胜公司)于2001年2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
2011年9月20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丰胜公司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德高公司。
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筑路或铺路材料;
建筑灰浆;
建筑用沥青产品;
建筑用纸板;
建筑用油毡;
防水卷材;
石料粘合剂;
修路用粘合材料。
商标注册有效期内已进行有效续展,最近一次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0日。
第11563275号注册商标系德高公司于2014年9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19类):建筑灰浆;
砂浆;
防水卷材;
砖粘合料。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9月6日。
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系德高公司于2010年7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混凝土凝结剂;
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
除油漆和油外的水泥保护料;
除油漆和油外的砖瓦保存剂;
除油漆外的砖石建筑防潮剂;
工业用洗净剂;
工业用粘合剂;
墙砖粘合剂;
工业用胶;
聚胺酯。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7月6日。
2014年3月15日,德高公司的德高K11防水浆料、TTB瓷砖胶、瓷砖填缝料产品获得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
2014年5月8日,德高公司作为第43届世界技能大赛中国代表队瓷砖贴面项目及2014年全国建设行业职业技能竞赛镶贴项目瓷砖黏贴材料唯一指定提供商;
2015年9月10日,德高公司生产的水基型其他建筑用胶粘剂、聚合物水泥及水砂浆、无机堵漏防水材料(第1416048号商标、第1524749号商标)获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2015年3月,德高公司的“德高瓷砖胶”产品广告宣传片在中央电视台《交换空间》栏目中播出;
2016年5月,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授予德高公司的第1524749号商标(认定商品:建筑灰浆、石料粘合剂)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限自2016年5月6日至2019年5月5日止。
欣欣达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18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经营范围:建筑材料、防水材料、批墙胶粉材料、装饰材料的技术开发与销售;
国内贸易;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建筑材料、防水材料、批墙胶粉材料、装饰材料的加工。
第10582871号商标系欣欣达公司于2013年4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类):油漆;
铝涂料;
银涂料;
木材涂料(油漆);
防水粉(涂料);
防臭涂料;
运载工具底盘防蚀涂层;
防火漆;
着色剂;
颜料。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4月27日。
第15551501号商标和第15551496号商标均系欣欣达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该两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2类):油漆;
清漆;
运载工具底盘底漆;
涂料(油漆);
防水粉(涂料);
防火漆;
刷墙粉;
颜料;
染料;
制革用墨。
该两个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6日。
第17094943号商标系欣欣达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19类):建筑灰浆;
建筑用沥青制成物;
屋顶用沥青涂层;
沥青;
防水卷材;
涂层(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材料。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7日。
第32100031号商标系欣欣达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第1类):混凝土用凝结剂;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墙纸用粘合剂;砖瓦用除油漆和油外的保护剂;除油漆外的砖石建筑防潮化学品;工业用洗净剂;工业用粘合剂;墙砖粘合剂;工业用胶;聚氨酯。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3月27日。
第15551330号商标系欣欣达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两个类别,其中第2类:油漆;
清漆;
运载工具底盘底漆;
涂料(油漆);
防水粉(涂料);
防火漆;
刷墙粉;
颜料;
染料;
制革用墨。
其中第19类:涂料(建筑灰浆)建筑玻璃;
水泥;
非金属墙砖;
石膏;
混凝土;
木材;
沥青;
非金属板条;
砖粘合料。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6日。
2018年12月19日,德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世明向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8年12月20日,该公证处派出公证员黄梅羽、邓国隽与彭世明来到位于广东省徐闻县徐城镇木棉路徐闻县第二人民医院对面一标有“德高美宜乐”“徐闻总经销店”及“骆驼漆”字样的店铺。
彭世明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铺内购买了外观上印有被控侵权标识和“德高世家瓷砖胶/DGSJⅡ型(超强力)”字样的产品一包与外观上印有被控侵权标识和“厨卫专用/通用型K11防水浆料(双组份)”字样的产品一桶,并取得标题为“徐闻县骆驼墙漆专卖店”字样的收据一张及名片一张。
公证人员对上述过程全程监督并拍摄,出具了(2018)粤广南方第074231号公证书及附件,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送货单及名片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均为公证过程中拍摄所得。
购买所得产品经分别装箱并粘贴封条后留存于德高公司委托代理人彭世明处。
德高公司购买德高世家K11防水浆料1桶和瓷砖胶1包分别支付了100元和40元。
庭审中,德高公司当庭出示公证封存实物防水浆料。
邓方**、欣欣达公司、老师傅公司均确认上述封存实物与公证书的认定一致。
被控侵权标识与欣欣达公司、德高公司的注册商标如下: 被控侵权的防水浆料产品的标识第10582871号注册商标 第15551501号注册商标第15551496号注册商标 第17094943号注册商标第32100031号注册商标 第15551330号注册商标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 第11563275号注册商标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 德高公司围绕上述被控侵权标识指出:被控侵权的防水浆料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标识与德高公司第1524749号、第11563275号、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均由人像图案、字母、线条、汉字等元素组成,各要素排列位置基本相同,其中人像元素均为具有建筑工人特征的男性上半身,男子均具备头戴帽子、左手拿着切板、右手翘起大拇指等特征,且男子均被由虚线线条构成的圆形包围住,均含有“德高”文字,整体视觉上无差异,构成近似。
防水浆料产品属于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灰浆,且与第1类的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构成类似商品。
欣欣达公司、老师傅公司则认为,一、被控侵权的防水浆料产品所使用的组合商标与德高公司注册商标的图案部分存在以下区别:(一)两商标中的人物形象存在明显区别,德高公司商标的图案是一个眯眼、闭嘴、尖下巴的外国老人形象,而被控侵权产品商标的图案是一个睁大眼睛、张大嘴巴、圆下巴的中国少年形象;
(二)两商标中的人物形象的服饰也明显不同,德高公司商标的人物形象穿有吊带,而被控侵权产品商标的人物形象只穿有圆领T恤,没有吊带外套;
(三)德高公司商标的人物形象右下角砌有一堆瓷砖样的东西,而被控侵权产品商标的人物形象右下角没有对应物品;
(四)德高公司商标的人物形象右手拿的是带锯齿的刮板类物品,而被控侵权产品商标的人物形象右手拿的是长方形物品。
二、被控侵权产品商标的英文部分“DAVCOFAMILY”与德高公司商标的英文部分“DAVCO”也存在明显差异,仅前面5个字母是相同的,但是被控侵权产品商标的英文部分多出6个字母,足以让相关公众作出区分。
三、被控侵权产品商标的中文部分“德高世家”也比德高公司商标的“德高”多出“世家”两字。
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商标与德高公司商标存在诸多明显区别,不相同也不近似,没有侵犯德高公司的商标权。
另查明,老师傅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2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国内贸易;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是:室内外装饰工程、建筑涂料装饰工程施工、水性涂料、干砂浆、塑料、内外墙装饰节能板、窗帘布制品,装饰材料、防水卷材、建筑材料、防水材料、建筑砂浆,钢材、型材、建筑模板、五金、门窗、铝天花,水管、电线、电缆、木材、建筑工具、劳保用品、护栏机械、消防器材、办公用品、办公器材、水泥制品、石膏制品、水泥、混凝土的生产和销售。
邓方**油漆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广东省徐闻县木棉路86号,经营者为邓方**,注册日期为2015年5月12日,经营范围为油漆零售。
再查明,防水浆料是一种以水泥、细骨料为主要组份,以添加剂为改性材料,添加适量助剂混合生成的防水砂浆。
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JC/T984-2011《聚合物水泥防水浆料》中“分类”的规定,防水浆料分为单组分和双组分两种类型。
本案中涉及的k11防水浆料所用原料主要是水泥、细骨料等非金属建筑材料作为粉料,与添加剂液体混合搅拌使用,而防水浆料产品所用原料主要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19类的商品范围,故防水浆料应属于第19类商品中的建筑灰浆。
诉讼中,德高公司就其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提供公证费发票及律师费发票各一张,其中公证费发票记载金额800元,律师费发票记载金额10万元。
另外,德高公司针对湛江市的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本院同期提起含本案在内的案件12宗。
欣欣达公司、老师傅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但由于欣欣达公司、老师傅公司提交申请的时间已超过提交答辩状期间,故本院不作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原告德高公司的起诉理由和被告邓方**油漆店、欣欣达公司、老师傅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如下: 关于被控侵权的防水浆料产品是否侵害德高公司第1524749号、第11563275号、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按照以上规定,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被控侵权标识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首先是审查被控侵权标识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在商品使用上是否为相同或类似商品,其次应当视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或其构成元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和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各构成元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要审查被控侵权的防水浆料产品在使用上与涉案的德高公司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被控侵权的防水浆料产品使用了欣欣达公司的第15551501号、第15551496号、第32100031号、第15551330号注册商标,上述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分别是第2类(主要包括油漆、涂料、防水粉,刷墙粉)、第1类(主要包括混凝土用凝结剂、工业用粘合剂、墙砖粘合剂、工业用胶)、第19类〔主要包括建筑灰浆、涂层(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材料〕,但本案被控侵权的防水浆料产品,与建筑灰浆、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原料成分相同或相似,且都用于建筑行业,属于非金属建筑材料,都由建材行业企业生产并通过建材店等渠道销售,从功能、用途、生产企业、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来分析,被控侵权的防水浆料产品与德高公司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灰浆、第1156327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灰浆以及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构成类似商品。
其次要审查被控侵权的防水浆料产品的标识与德高公司的第1524749号、第11563275号、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通过对被控侵权的防水浆料产品的标识和德高公司的第1524749号、第11563275号、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进行比对,可以看出被控侵权的防水浆料产品的标识是欣欣达公司的第15551501号、第15551496号、第32100031号、第15551330号注册商标的组合使用,其与德高公司的第1524749号、第11563275号、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均系由图形、英文字母、汉字要素构成的,除“德高”二字外,虽然图形中人物相貌、手势、衣着、手持物品以及字母排列等存在一些差异,整体外观具有一定的区别,但是,德高公司的第1524749号、第11563275号、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作为注册时间长、市场信誉好、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的广东省著名商标,其组合要素中的“德高”文字部分因有着较高的使用频率而具有较强的识别力,在瓷砖胶、防水浆料等建筑装修材料市场上与德高公司的同类产品形成了固定的联系,相关公众只要看到“德高”文字或者听到其读音,通常都会联系或联想到德高公司的防水浆料产品及其品牌,故“德高”文字具有较强的识别德高公司产品的显著性。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在隔离状态下观察,被控侵权的防水浆料产品的标识中既含有“德高”文字,又使用与德高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组成方式,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将被控侵权的防水浆料产品误认为来源于德高公司或与德高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有特定联系,故被控侵权的防水浆料产品的标识与德高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的规定,被控侵权的防水浆料产品应属于侵害德高公司第1524749号、第11563275号、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关于邓方**油漆店、欣欣达公司、老师傅公司是否应该承担商标侵权民事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欣欣达公司、老师傅公司未经德高公司许可,在生产、销售的防水浆料产品上使用与德高公司第1524749号、第11563275号、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邓方**油漆店销售被控侵权的防水浆料产品而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均构成对德高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德高公司请求邓方**油漆店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的防水浆料产品,请求欣欣达公司、老师傅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的防水浆料产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德高公司诉请邓方**油漆店、欣欣达公司、老师傅公司在《南方日报》上发表声明,消除侵权影响,因德高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商誉因邓方**油漆店、欣欣达公司、老师傅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受到损害,故该项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应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德高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邓方**油漆店、欣欣达公司、老师傅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邓方**油漆店、欣欣达公司、老师傅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德高公司的具体经济损失和邓方**油漆店、欣欣达公司、老师傅公司的侵权获利情况均无法查清。
综合考虑德高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邓方**油漆店、欣欣达公司、老师傅公司的经营规模,邓方**油漆店、欣欣达公司、老师傅公司侵权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酌定邓方**油漆店赔偿德高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欣欣达公司、老师傅公司赔偿德高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徐闻县邓方**油漆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第11563275号注册商标、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的防水浆料产品;
二、限被告深圳市欣欣达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老师傅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第11563275号注册商标、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的防水浆料产品;
三、限被告徐闻县邓方**油漆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四、限被告深圳市欣欣达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老师傅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五、驳回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125元,被告徐闻县邓方**油漆店负担175元,被告深圳市欣欣达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老师傅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 红 审判员 王丽萍 审判员 侯英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皓冰 书记员林菲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一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