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593号原告:何燕珍,女,汉族,1986年1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正青,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鸥博丽美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栋)1520-1525房。
法定代表人:龚秋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正青,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甲睫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书香世家底商A3。
法定代表人:陈某2。
被告:广州中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市白云区新兴发广场(一期)9区215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1。
被告:河源魅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燕珍、广州鸥博丽美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甲睫作商贸有限公司、广州中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源魅思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燕珍、广州鸥博丽美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燕珍、广州鸥博丽美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