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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华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长安本谦电子产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1042号
案件名称余姚市华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长安本谦电子产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姚市华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长安本谦电子产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042号原告:余姚市华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高桥东侧黄鸣科技内。

法定代表人:俞路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紫菱,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1。

被告:长安本谦电子产品商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海龙电子城一层门口北侧。

经营者:田亚鹏,男,汉族,1989年9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华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长安本谦电子产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请赔偿金额变更为1000元,并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华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姚市华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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