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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品优园食品有限公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知民终261号
案件名称河南品优园食品有限公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品优园食品有限公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大河镇大运发超市;周江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知民终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品优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中心小学西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徐晓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岗峰,河南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河南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梅县大河镇大运发超市,经营场所湖北省黄梅县大河镇京川路。

经营者丁程嫒,女,汉族,1980年11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大河镇五中。

原审被告:周江兵,男,汉族,1979年5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

上诉人河南品优园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梅县大河镇大运发超市、周江兵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11民初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11民初47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02.5元,由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75元,由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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