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043号原告:余姚市华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高桥东侧黄鸣科技内。
法定代表人:俞路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紫菱,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1。
被告:桥西区谦华手机店,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经营者:吴佩芒,男,汉族,1988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华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桥西区谦华手机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请赔偿金额变更为1000元,并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华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姚市华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