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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四会市宝一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202民初6820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四会市宝一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四会市宝一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202民初6820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红英,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盼斐,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会市宝—岛眼镜店,地址四会市*****************之一(申报制)。

法定代表人:夏燕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华,广东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仪,广东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四会市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四会市宝一岛眼镜店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0元[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已预交2700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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