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6民初6644号原告: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4。
法定代表人:李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简单点宝贝母婴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X。
经营者:祝自勇。
原告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简单点宝贝母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
原告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