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9民初624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化州市传建食品店,住所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区池圹桦东涌坑二十米路董一海房屋一楼右边。
经营者:黄建。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化州市传建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已预交425元,多交的4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