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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与北京中金瑞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1835号
案件名称北京化工大学与北京中金瑞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化工大学;北京中金瑞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835号原告北京化工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谭天伟,校长。

委托代理人范秀霞,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凡臣,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金瑞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路五路**院**楼**法定代表人万铜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柴旭,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超,男,汉族,1986年9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北京化工大学诉被告北京中金瑞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张超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化工大学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化工大学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化工大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化工大学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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