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835号原告北京化工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谭天伟,校长。
委托代理人范秀霞,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凡臣,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金瑞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路五路**院**楼**法定代表人万铜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柴旭,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超,男,汉族,1986年9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北京化工大学诉被告北京中金瑞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张超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化工大学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化工大学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化工大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化工大学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