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初62238号原告:北京家育苑泛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香江北路马泉营丽苑**。
法定代表人:凯莲·罗博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通,北京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化市美育幼儿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富力城住宅小区**商业法定代表人:柴秀伶,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秋花,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青,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化市富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北二环西路法定代表人:肖伯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青,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家育苑泛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家育苑公司)与被告遵化市美育幼儿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育幼儿园)、被告遵化市富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力商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北京家育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我公司第6993849号、8293409号、8293320号、8289627号、8289649号、8293329号、230634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二被告立即销毁已制作及正在使用的侵权装饰装潢、服装、图书、教材;
3.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美德在我心”系列课程;
4.判令二被告立即删除“美育幼儿”微信公众号中的全部侵权文章5.判令二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就涉案侵权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6.判令二被告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以及维权合理费用57020元。
事实和理由:我公司成立于2004年,10余年来一直专注于幼儿教育领域,是一所以“美德教育”作为教学理念的双语学前幼儿园。
我公司将“美德在我心”品德教育与蒙台梭利以及中文课程有机结合并结合实践编写了相应课程,经过不断反思、修改和完善,于2007年开始将“美德在我心”系列课程有偿分享给其他学校和教育机构。
目前,在世界各地有超过200所学校使用这套品德课程,2500多名教师经过我公司的培训成为美德教育辅导员。
2011年我公司在幼儿园、图书出版、录像带发行等商品及服务类别上注册了第6993849号、8293409号、8293320号、8289627号、8289649号、8293329号、23063415号注册商标,上述商标均在有效状态。
美育幼儿园未经我公司许可,在装饰装潢、教职工服装、学校校服等方面模仿我公司,并且擅自在其教学活动中使用我公司研发的“美德在我心”系列课程、教材、图书等,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美德在我心”等系列文章并使用我公司的注册商标。
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我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故我公司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美育幼儿园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及主要经营地在河北省遵化市。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符合法律规定。
故请求移送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控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
被告美育幼儿园住所地在河北省唐山市辖区内的遵化市,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该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