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638号原告:甘肃育达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园纬九路6号。
法定代表人:齐加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慧,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丽,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县圣康文具门市,经营场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果品市场,经营者杜俊平。
被告:魏县志刚文具百货批发门市,经营场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果品市场,经营者李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尚勇,河北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县二庆文具办公用品经销部,经营场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果品市场,经营者尚金所。
被告:临漳县晟晖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狄邱乡双庙村。
法定代表人:吕秀芳。
原告甘肃育达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县圣康文具门市、魏县志刚文具百货批发门市、魏县二庆文具办公用品经销部、临漳县晟晖印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甘肃育达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育达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育达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甘肃育达印刷物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