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3897号之一原告:贵州昊皇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火车站金苑商贸城1-4-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GKK3C3E。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奥迪,北京市兰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散,北京市兰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睿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88号602C-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543248672。
法定代表人:李静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丰,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静伟,男,196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贵州昊皇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睿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李静伟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贵州昊皇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上海睿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4日是签订的《营销策划服务协议》;
2.由上海睿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服务费10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李静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20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上海睿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营销策划服务协议》,约定,上海睿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按照原告的要求提供营销策划服务,在原告支付服务费30日内,将《调味酒》《贵客来了》转让原告名下。
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服务费100万元,但被告上海睿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未提供营销策划服务亦未将《调味酒》《贵客来了》商标予以注册,且拒绝与原告沟通解决,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被告上海睿狐营销策划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为被告李静伟。
被告上海睿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辩称,1、双方合同已于2020年12月24日终止;
2、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协助原告制定了《贵客来了》白酒项目总体战略、执行策略、年度总体营销推广等咨询服务事宜;
3、被告作为商标申请人的商标图形为“贵客来了调味”,申请日期为2020年11月16日,申请号为5130900。
在营销策划服务中整体使用后的文字表述为“贵客来了调味酒”,原告超过合同约定的30天后,仍然不指定商标申请人受让主体,导致被告无法单方面办理商标申请变更手续;
4、被告有独立的财务建制,与被告李静伟之间财产相互独立,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李静伟辩称,1、双方合同已于2020年12月24日终止;
2、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协助原告制定了《贵客来了》白酒项目总体战略、执行策略、年度总体营销推广等咨询服务事宜;
3、被告作为商标申请人的商标图形为“贵客来了调味”,申请日期为2020年11月16日,申请号为5130900。
在营销策划服务中整体使用后的文字表述为“贵客来了调味酒”,原告超过合同约定的30天后,仍然不指定商标申请人受让主体,导致被告无法单方面办理商标申请变更手续;
4、被告有独立的财务建制,与被告李静伟之间财产相互独立,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经本院审查,原告与被告上海睿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4日签订的《营销策划服务协议》3.2.1约定“乙方应在甲方支付咨询服务费用后30日内完成《调味酒》《贵客来了》商标专利转让至甲方制定受让主体名下”,同时,被告上海睿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原告提供营销策划服务。
庭审中,双方对合同项下3.2.1是否履行,履行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发生了争议。
本院认为,关于《营销策划服务协议》3.2.1条,“乙方应在甲方支付咨询服务费用后30日内完成《调味酒》《贵客来了》商标专利转让至甲方制定受让主体名下”,是原告与上海睿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就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事宜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本案应为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的规定,因本案属于商标代理合同纠纷,应由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