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6民初6048号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江路**。
法定代表人:王展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凯,天津纳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方盛云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院**楼**-647(商务区集中办公区)div>法定代表人:赵艳奇,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瓦斯特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津塘公路**)v>法定代表人:齐树堂。
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方盛云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津市瓦斯特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1994年7月16日,主营业务为多种阀门产品的生产、销售和维修,1996年6月28日,注册号为850343号的“TWT图形”商标经原国家商标局核定在“阀门”上使用,1999年12月28日,“TWT图形”商标被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2012年4月,“TWT图形”商标被原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自成立以来,非常注重产品质量,持续创新研发及品牌宣传,企业知名度不断提升,并多次获奖,产品销售覆盖多个国家、地区。
被告、地区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等”,与原告具有竞争关系。
原告发现被告方盛云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开设的网站(×××.com)销售“瓦斯特”品牌的阀门,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突出使用与原告“瓦特斯TWT”商标汉字部分近似字样,同时也构成了擅自使用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字号,容易导致混淆产品来源,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诉于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北京方盛云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方盛云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密云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该案应依法应在被告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贵院依法移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本案被告天津市瓦斯特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津塘公路**),属于本院管辖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方盛云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80元,由被告北京方盛云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