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6执4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诺德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留仙二路鸿辉工业园**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J。
法定代表人:李诺。
委托代理人:高玉光,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星宇刺绣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漖表村永红南路**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H。
法定代表人:潜成贵。
关于深圳市诺德机器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佛山市星宇刺绣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深仲裁字第45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一、佛山市星宇刺绣有限公司停止研发、生产、销售与深圳市诺德机器人有限公司绣花机绣珠装置产品相关的违约行为;
二、佛山市星宇刺绣有限公司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深圳市诺德机器人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0元、迳付仲裁费6635.8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深圳市诺德机器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508035.80元。
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扣划被执行人佛山市星宇刺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2086.2元。
经查,被执行人佛山市星宇刺绣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据[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45号裁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2019)粤03民特401号]。
2.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保全查封被执行人佛山市星宇刺绣有限公司星宇牌绣花机等设备及家具(详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查封财产清单》)。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15515.8元(含执行费7480元),本院已将诉争标的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执行裁定,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三、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款和执行费已全额扣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因被执行人佛山市星宇刺绣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本案等待该审理结果对上述扣划的款项进行处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06执4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案等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特401号案的审理结果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