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677号原告:谢兆祥,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宏桥乡场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艳,女,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办事处人民四路祥瑞大厦14层021号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健,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翔,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兆祥与被告周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9年*月*日立案。
谢兆祥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谢兆祥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兆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谢兆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