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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河间市尚优凡品百货店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1752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河间市尚优凡品百货店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河间市尚优凡品百货店;上海朴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75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间市尚优凡品百货店,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瀛州镇城垣中路南侧信发商厦二楼,经营者王振龙。

被告:上海朴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20幢D区858室。

法定代表人:吴劲洪。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河间市尚优凡品百货店、上海朴恩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嘉洪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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