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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正宇与东莞市仟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646号
案件名称胡正宇与东莞市仟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正宇;东莞市仟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73民初646号原告:胡正宇,男,汉族,1974年10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仟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怀德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胡正宇诉被告东莞市仟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仟翊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胡正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到庭参加诉讼。

仟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正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仟翊公司: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2.赔偿胡正宇经济损失并承担由于调查、制止侵权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合计60000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胡正宇是ZL**************“电气插接连接器(XT3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该专利产品由于性能优秀,市场需求巨大,使胡正宇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

胡正宇经调查发现仟翊公司在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其侵权行为严重冲击了胡正宇的涉案专利产品市场,给胡正宇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仟翊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胡正宇是ZL**************“电气插接连接器(XT3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9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2月23日,该专利第5年度年费已缴纳。

该专利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为组合状态立体图。

该专利授权公告图片如附件一所示。

2018年9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737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9551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10月22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在该公证处签收了运单号为046314221804的顺丰快递邮件一个。

2018年10月25日,胡正宇的委托代理人崔银春在公证人员面前拆开上述邮件,邮件外包装袋为顺丰快递塑料袋,内有三个装着插头的透明包装袋。

公证人员对上述取得的物品拍照后重新封存。

2018年10月26日,崔银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的办公电脑登录阿里旺旺聊天工具,查看与备注名为“仟翊电子科技”的联系人的聊天记录,在聊天框右边显示仟翊公司的名称、供应等级、回头率39%、经营模式为生产厂家等信息,聊天记录的内容为向“仟翊电子科技”下单购买样品XT30、XT60、MR30各五套共计样板费60元,“仟翊电子科技”承认顺丰046314221804是其样品。

崔银春点击聊天框右边的“东莞市仟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入“东莞市仟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店铺的公司档案网页,该网页宣称“东莞市仟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五金制品、硅胶电子线、胶壳、玩具及零配件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并且显示与仟翊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一致的信息。

胡正宇为主张仟翊公司的侵权行为,还提交了一份时间戳证据,内容为2019年2月28日,“东莞市仟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网店展示有一款“直销XT30XT90MT60XT30插头航模模型插头”产品,附有水印为“东莞市仟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图片,宝贝推荐图片下又“专业生产XT30”字样。

当庭拆封公证封存完好的实物,内有三个装着插头的透明包装袋,分别装有XT60插头5对、XT30插头6对、MR30插头5对,透明包装袋及插头上均无生产商信息。

胡正宇主张上述XT30插头为本案被诉产品,具体外观如附件二所示。

将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胡正宇认为两者构成相同。

胡正宇请求法院酌定赔偿数额,并提交了金额10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10000元的律师费发票一张及约定代理费为10000元的《委托代理合同》一份。

另查明,仟翊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唯一股东为张某1,成立于2017年10月23日,注册资本30万元,经营范围为产销、研发:电子产品、电子材料、电线、电子元器件、五金制品、塑胶套管、玩具及零配件。

胡正宇在本院同时共起诉仟翊公司两件诉讼,另一案号为(2019)粤73知民初311号,所涉及专利为ZL**************“一种电连接插接件”实用新型专利。

本院认为,胡正宇是ZL**************“电气插接连接器(XT3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该专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

关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

本案被诉产品为电气插接连接器,与涉案专利产品同类。

本院经比对后发现,两者均由公头和母头两个组件组成,分别比较公头与母头,两者在形状、图案上均一致;

公头与母头能够插接组合,且组装关系唯一,其组合状态外观与涉案专利一致。

据此,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故本院认定两者构成相同,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

根据涉案公证书的记载,胡正宇通过阿里旺旺向备注名为“仟翊电子科技”的联系人购买到了被诉产品,点击与该联系人聊天框所显示的名称可链接到“东莞市仟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网店,该网店的名称、介绍信息均与仟翊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一致,故本院认定上述阿里巴巴网店为仟翊公司所开设,仟翊公司销售了被诉产品。

根据胡正宇提交的时间戳证据,上述阿里巴巴网店展示有与被诉产品型号一致的产品,并宣称该产品系仟翊公司专业生产,结合仟翊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产销、研发电子产品等,本院认定仟翊公司制造、许诺销售了被诉产品。

关于法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仟翊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胡正宇诉请仟翊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被诉产品,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本案当事人未举证证明权利人因被侵权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亦无可供参照的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类型为外观设计专利、仟翊公司的经营规模、被诉产品的销售价格及市场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胡正宇起诉仟翊公司两案以及胡正宇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仟翊公司赔偿胡正宇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仟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胡正宇专利号为ZL**************、名称为“电气插接连接器(XT3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东莞市仟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胡正宇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三、驳回原告胡正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胡正宇负担867元,东莞市仟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33元(该受理费已由胡正宇预交,其同意东莞市仟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本院不作退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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