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4执第468号申请执行人:九江众思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生态工业城濂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MA360CN311。
法定代表人:黄海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九江誉有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龙开河路**东盟学洲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MA37P91A84。
法定代表人:黎泽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九江众思诚科技有限公司与九江誉有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九江誉有为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2019)赣04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九江誉有为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九江誉有为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120元。
本裁定送法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