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68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学波,河北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市便宜坊商贸有限公司雷锋广场店,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育红街南侧、教育路东侧。
负责人:李铭,董事长。
被告:辛集市便宜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东华路东侧集英中学3-02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李铭,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青涛,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逸飞,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辛集市便宜坊商贸有限公司雷锋广场店、辛集市便宜坊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