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402民初9357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金鸡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佳婉,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格力美空调维修服务部,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林园东路****101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4155423XM。
经营者:游凤华,男,汉族,1978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浠水县。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格力美空调维修服务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闵霞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1989年成立,1996年11月成为上市公司,是目前全球最大的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专业空调企业,业务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1999年1月5日,“”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6年9月,格力空调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并获得全国质量奖荣誉证书,是中国空调业唯一的“世界名牌”产品。
2009年12月,原告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
2010年6月,原告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确定为“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
涉案的第37类第6369148号“”核定服务项目包括电器的安装与修理;
核准的专用权期限自2010年09月28日至2020年09月27日。
原告经调查发现:在域名为“gree-szgs.com”的网站页面中,多处使用“”标识,自称为“深圳格力空调售后服务中心”。
在“联系我们”页面中载明“电话:0755-8882****”。
域名“gree-szgs.com”创建于2015年8月15日。
域名注册商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告申请出具的诉前调查令后,披露域名注册者为游凤华(被告经营者),注册电话为189××******。
被告在百姓网实名认证,发布广告时载明的联系方式为0755-8882××××。
据此,被告是涉案网站的实际经营者。
上述假冒原告售后网站,使用原告商标及字号的行为均未经原告授权,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因此,被告运营上述网站提供家电维修服务,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鉴于被告的侵权时间长、网络传播的范围广,且主观恶意明显,应当判令被告作出高额赔偿。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在域名为“gree-szgs.com”的网站中侵害原告第63691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告停止在域名为“gree-szgs.com”的网站中使用原告“格力”企业名称;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5万元。
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第6369148号“”商标注册证;
2.第1215686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通知;
3.原告所获奖项:商标创新奖、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证书、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
4.原告2015-2018年度报告中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截图;
5.涉案域名网站页面截图;
6.注册商阿里云公司披露的信息;
7.被告在百姓网发布的信息截图及其网页取证保全书;
8.被告在勤加缘网发布的信息截图;
9.被告在中国供应商网发布的信息截图;
10.取证录像光盘及时间戳认证证书。
被告未进行答辩且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第6369148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包括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的37类,权利人为原告。
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止。
“格力”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网站“gree-szgs.com”的页面上使用“”标识及“格力空调”“深圳格力空调售后服务中心”“节能环保,就选格力”“服务热线:0755-8882××××”等字样。
该网站的域名注册人是被告的经营者游凤华。
被告在百姓网等多个网站实名认证发布维修信息与上述网站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是第6369148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他人未经其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原告的企业名称经核准注册且具有较高知名度,他人亦不得擅自使用。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在其主办的“gree-szgs.com”网站上使用了“”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侵害了原告对第6369148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被告在上述网站上使用“格力空调”“深圳格力空调售后服务中心”“节能环保,就选格力”字样,均含有原告的字号“格力”,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的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至于具体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及企业名称的知名度、被告侵权的具体情节、原告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等因素,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格力美空调维修服务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网站“gree-szgs.com”上使用“”标识和“格力”字样;
二、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格力美空调维修服务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
三、驳回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格力美空调维修服务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