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33577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武新春百货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同。
经营者武新春。
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