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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猿人音乐(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6民初36568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猿人音乐(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猿人音乐(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6民初36568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文,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猿人音乐(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div>法定代表人:刘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北京市实现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好唱公司)与被告猿人音乐(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猿人音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横琴好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文、被告猿人音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横琴好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猿人音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横琴好唱公司第8299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清除猿人音乐公司经营场所使用的侵权标识及侵权装潢;

2.判令猿人音乐公司赔偿横琴好唱公司经济损失237397元及合理开支12603元,其中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2500元、取证支出的费用103元;

3.判令猿人音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横琴好唱公司依法享有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均包含第41类“提供卡拉OK服务”。

横琴好唱公司使用上述商标从事KTV经营,并在行业内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

猿人音乐公司在北京市房山区的经营场所“纯k量贩KTV”经营KTV服务,其未经横琴好唱公司许可,擅自在店招、室内装潢、营业用品及广告宣传中使用与横琴好唱公司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猿人音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横琴好唱公司的商标权,给横琴好唱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因此,横琴好唱公司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猿人音乐公司辩称,不同意横琴好唱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1.猿人音乐公司的经营场所门店外使用得“猿人纯k”和“纯k”的店招,与横琴好唱公司注册商标不会产生混淆;

2.“纯k”是行业通用名称,大部分KTV都是采用该字样,是为了与提供其他服务的KTV相互区分;

3.猿人音乐公司使用“纯k”字样并非出于主观故意,并且猿人音乐公司在知晓被起诉的事实后,已经在经营场所清除或更换“纯k”字样;

4.猿人音乐公司并未在网站上使用侵权字样或标识;

5.横琴好唱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且北京市房山区没有横琴好唱公司的经营场所,在该地域范围内涉案商标的影响力更小;

6.横琴好唱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证据证明;

7.猿人音乐公司经营场所正式营业时间从2019年3月开始,位于北京市远郊区的偏远小镇,规模仅仅是700余平方米,且营业至今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不存在利用涉案商标获利的情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现查明如下事实:2011年12月21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荷公司)经核准注册第8299448号字图形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1类“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OK服务;

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截止)”,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

2015年12月13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2017年5月10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横琴好唱公司。

2014年4月14日,苏荷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1727497号组合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1类“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电影制作;

电视文娱节目;

作曲;

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电影剧本编写;

提供卡拉OK服务;

节目制作(截止)”,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

2015年12月13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2017年5月10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横琴好唱公司。

2014年4月14日,苏荷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1727503号文字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1类“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电影制作;

电视文娱节目;

作曲;

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电影剧本编写;

提供卡拉OK服务;

节目制作(截止)”,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

2015年12月13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2017年5月10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横琴好唱公司。

横琴好唱公司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使用了字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在其授权店经营场所的店招及室内装潢显著位置使用了字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

合纵文化微信公众号于2015年8月19日发文报道,纯k荣膺“2015年度最佳KTV”殊荣。

纯k上海微信公众号于2016年6月1日发文报道,纯k携手金羽翼参与关怀自闭症儿童活动。

新浪网于2017年5月18日在新浪深圳板块发布《让全深圳一起狂欢的玫瑰情人节开启KTV音乐文化风向标》及深圳晚报多媒体数字版于2017年5月19日发布《纯k浪漫思维创新K**音乐文化模式》均对纯k品牌进行了宣传报道。

横琴好唱公司于2017年8月2日与汤俊生签订《纯k经营指导合同》,于2017年10月17日与郑伟锋签订《纯k经营指导合同》,于2018年1月3日与李旭毅签订《纯k经营指导合同》,合同约定横琴好唱公司授权上述三人开展纯k品牌KTV业务经营,合同期限均为5年,约定的使用纯k品牌的知识产权授予费均为38万元。

2019年7月10日,横琴好唱公司委托代理人路晓静向北京市国立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同日,路晓静与该公证处公证人员前往北京市房山区大窦路众仁达商城三层标识为“猿人纯K”的经营场所,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场所进行消费,实际花费103元,公证人员对该场所及周边现状进行拍照,并当场取得了《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No18244004)一张。

据公证人员拍摄照片显示,该经营场所内悬挂猿人音乐公司的营业执照;

经营场所外悬挂有“猿人纯K”(详见附件一)、“纯k量贩式KTV”(详见附件二)两种门头标识;

在通往经营场所内的电梯门上张贴使用“纯k量贩式KTV”字样(详见附件三),在经营场所内的储值宣传栏上使用“纯k量贩式KTV”字样(详见附件四),在其中一间包房桌上使用的转盘玩具使用“纯k量贩式KTV”字样(详见附件五)。

针对上述过程,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出具(2019)京国立内经证字第1227号公证书,横琴好唱公司为该证据保全行为支付2500元公证费。

猿人音乐公司认可上述经营场所系其公司经营,但表示横琴好唱公司主张构成侵权的标识已在知晓被起诉的事实后及时清除,并提交经营场所现状的视频和照片作为证据。

横琴好唱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中未体现出包房中桌面情况,故无法确认使用“纯k量贩式KTV”字样的转盘玩具是否清除。

2019年12月13日,横琴好唱公司经核实,认可猿人音乐公司已经清除全部被诉侵权标识。

庭审中,猿人音乐公司提交该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娱乐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分别为2019年1月25日、2019年2月2日、2018年11月28日。

猿人音乐公司主张KTV经营不仅需要办理营业执照,还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娱乐经营许可证,据此可以证明猿人音乐公司营业时间较短。

横琴好唱公司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为证明猿人音乐公司的房租金额和盈利情况,猿人音乐公司提交《租房合同》和收支统计,但《租房合同》经比对原件和复印件不相符。

横琴好唱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纯k经营指导合同》、公证书、微信公众号截图、网页截图、纯k授权店照片、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娱乐经营许可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法律适用,由于横琴好唱公司以猿人音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为由进行诉讼,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商标法》于2019年4月23日进行了修订,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就该法的溯及力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依照法的溯及力的理论,除另有规定外,法不具有溯及力,应以行为发生的时间为准,确定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即体现了上述理论,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地方性法规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故关于《商标法》的适用,亦应遵循上述理论及法律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法律修改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涉及该法修改前发生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规定,涉及该法修改前发生,持续到该法修改施行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规定。

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商标法》修改前,但无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在《商标法》修改施行前已经停止,故依据法律的溯及力的基本理论及立法法相关规定,本院确定本案适用《商标法》(2019年11月1日施行)。

横琴好唱公司系第8299448号字图形商标、第11727497号组合商标、第11727503号文字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横琴好唱公司对上述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8299448号字图形商标、第11727497号组合商标、第11727503号文字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均包含“提供卡拉OK服务”,猿人音乐公司开设的经营场所亦是从事KTV经营,其经营场所门头、宣传栏等显著位置使用的“猿人纯K”、“纯k量贩式KTV”等标识,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系商标性使用。

“纯k”二字,并非经营KTV业务的通用名称,其文字与字母组合作为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

猿人音乐公司所用的“纯k量贩式KTV”标识中,其中字母“k”与字图形商标及组合商标中的字母“k”视觉上无差异,汉字“纯”与组合商标及文字商标中的“纯”仅存在字形上的差异;

猿人音乐公司所用的“猿人纯K”标识中,“纯K”与组合商标及文字商标仅存在汉字“纯”的字形和字母“k”的大小写及字体区别。

猿人音乐公司的上述标识使用方式,与横琴好唱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在猿人音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系取得权利人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侵犯了横琴好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019年12月13日,横琴好唱公司经核实确认猿人音乐公司已经清除其经营场所的侵权标识和侵权装潢,申请撤回本案中第一项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横琴好唱公司以猿人音乐公司已经停止侵权为由,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横琴好唱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公司因被控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或猿人音乐公司因被控侵权行为所获利益,并主张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参考横琴好唱公司签订的《纯k经营指导合同》中知识产权授予费的数额。

猿人音乐公司虽提交《租房合同》及收支统计,欲证明其公司并未因本案侵权行为获利,但其提交的《租房合同》原件与复印件不符,且收支统计系单方自制证据,亦无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将依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商业价值、市场影响力及猿人音乐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性质、情节、时间、经营规模等因素,综合考量横琴好唱公司授权他人使用商标的费用,予以酌定。

关于律师费,横琴好唱公司虽未提交相应票据,但鉴于确有代理律师出庭参与诉讼的事实,本院将根据必要性、合理性原则酌情予以支持。

关于公证费和取证支出的费用,横琴好唱公司提交了相应的发票原件,且本案确有公证取证及为取证消费的事实存在,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判决如下:一、猿人音乐(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

二、猿人音乐(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理开支5603元;

三、驳回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已交纳),由猿人音乐(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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